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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环境及其对平时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1、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的法律定性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当代国际海洋法将世界海洋从法律上定性并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性质的海域,明确了这些海域的法律地位。
  ——内水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该国陆地领土范围内的所有河流、湖泊、内海和该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所有海域。国家对其内水、内水上空和内水海床底土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内水是国家陆地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并与其邻接的一带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大不得超过12海里。其外部界线是一条与领海基线平行的线。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构成国家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毗连区是沿海国实施预防性、监视性和惩治性管制措施的功能性海域,又称“连接区”、“特别区”、“保护区”、“补充区”、“尊重区”或“专门管制区”。毗连区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权:(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1]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毗连区只是沿海国对外国船舶实施预防性、监视性、惩治性等行政和司法管制措施的功能性区域。由于在地理范围上在领海之外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因而它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带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性质介于领海和公海,既非领海又非公海,是适用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海域。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与所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存。
  ——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的钻探,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享有专属管辖权。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群岛最外缘各岛最外缘各点间的连线确定的群岛基线以内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水体、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群岛国在群岛水域内可用封闭线划定内水,在群岛水域外,可划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法律的观点看,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介于内水和领海之间,群岛国虽然对其享有主权,但须受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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