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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从法律角度设计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指导原则,必须本着法律的公平、理性和正义精神,设计出一套能使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利益能协调共存,使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种海洋活动能协调进行,使确保专属经济区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模范原则,尽管这些原则或措施现在可能还不能使各方满意。
  我们期望,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指导原则至少应包括两项核心原则:一是明确承认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存在不容侵害的国家安全利益,而且明确此种安全利益优先于其他国家在该海域的航行安全利益。二是明确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在“尊重并切实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前提下,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而且,此种“自由”应该是有保障的和安全的。所谓有保障,是指不应受到不当阻碍或中断;所谓安全,是指不受非法行为的干扰并在自然灾难条件下得到及时救助。
  六、关于“防扩散安全倡议在专属经济区的适用问题
  美国总统布什在2003年担心他所定义的无赖国家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提出了一项“防扩散安全倡议”,建议在海上对“疑似”向这些国家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任何船舶和飞机进行拦截。联合国安理会也于今年4月28日通过了其第1540(2004)号决议。该决议“欢迎多边安排在防扩散领域所作的努力”,要求各国“按照本国程序,通过和实施适当、有效的法律,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者,尤其是为恐怖主义目的而制造、获取、拥有、开发、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制订和保持适当、有效的边境管制和执法努力,以便按照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包括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查明、阻止、防止和打击这种物项的非法贩运和中间商交易”,吁请所有国家“按照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采取合作行动,防止非法贩运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这两份文件对讨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和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益关系提出了新的要素,即,沿海国、还是其他国家,应该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负起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主要责任?
  联合国安理会的上述决议有三项内容对于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有指导意义:其一,该决议要求各国加强国内立法,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其二,决议要求各国加强并保持有效地边境管制和执法努力,阻断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法交易;其三,决议吁请所有国家依照国际法采取合作行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非法贩运。这三者均强调了主权国家的内部作为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动中的作用。还强调了各国依照国际法采取合作行动。可见,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应该是该国自己,而不是其他国家,应该负起海上防扩散的主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仍然优先于其他国家的航行权益。
  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必须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尤其应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非国家行为者掌控。但是,防扩散、尤其是海上防扩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行动的合法性原则。即行动必须有授权,必须有根据,必须有监督,不能适用双重标准;二要尊重并切实顾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权益原则。要充分发挥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海空力量监管其海域的地域优势,加强海上力量之间的信息合作,避免行动上的越俎代庖。沿海国海空兵力、海上执法力量和海洋管理力量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监控和管制是任何其他外来力量都无法替代的。三是国家责任原则。海空力量对海上可疑目标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无外乎紧追、登临检查、命令改航、押解回港和武力攻击。这些措施是海上执法措施,不能滥用。任何对这些措施的滥用或错用,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我确信,这些原则应该是海上防扩散行动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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