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沿海国的角度看,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海洋大国在该海域及其上空扩大解释“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曲解甚至弱化“海洋和平利用原则”,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进行长期的、高强度、高频率、而且是专门针对该沿海国的军事及情报搜集活动。我们认为,这些活动侵害了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破坏了该海域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侵害了沿海国在该海域享有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是对“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滥用,是对该海域的“非和平利用”。因此,应当禁止。
从海洋国的角度看,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沿海国家扩大解释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解释其海洋管辖权,侵害了“海上航行和飞越自由”,坚持其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从事军事和情报搜集活动是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具有和平目的”“没有违反国际法”。因此,沿海国对海洋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任何限制或禁止都是非法的,都是无法接受的,都是在动摇公海自由这一当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础。
理论上的对抗比行动上的对抗更为可怕,思想上的分歧必然导致行动上的对抗。上述立场均显极端。如果有关方面在此基础上还选择以武力或对抗的方式强行推行其主张,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恐怕将永远无法和平解决。专属经济区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也就无从谈起。
这两个问题需要军事利益集团国家之间,以及海洋军事利益集团国家和沿海国家利益集团之间,从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外交多层面,通过双边、区域乃至更广泛的协商和外交谈判解决。我很高兴地看到,经过各位的不懈努力,会议正在朝着这个目标迈进。东京会议达成的一个主要共识是,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和情报搜集活动将会越来越有争议并越来越危险。在夏威夷会议上,大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和情报搜集活动也有一些共识,比如,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不得妨害或损及沿海国保护和管理其自然资源和海洋环境的权利;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征得沿海国的同意,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不得妨害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建立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但是,我感到,我们还需要触及这个问题的核心:即承认沿海国在该海域存在国家安全利益,并深入探讨确保实现这些利益的方法和途径。
五、关于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指导原则
前联合国副秘书长明石康先生在1990年6月联合国裁军部召开的关于在海上建立信任措施的高级专家研讨会上,曾有过这样一段评述:“海上安全问题是联合国面临的最困难问题之一。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政治需要和背道而驰的军事要求,海上安全变得非常复杂。一个国家的微小的安全需要也很容易被另一些国家视为海上威胁。”海上军事安全问题,包括我们所讨论的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确是最困难的问题之一。该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只是其表象。从国家层面看,它是涉及国家外交政策、海洋政策、国家安全战略和海军战略的综合性问题。从国际层面看,它是涉及国际政治、国际同盟、国际经济和国际法的综合性问题。要设计一套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指导原则,就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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