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其他国家在别国专属经济区的安全利益是什么呐?是通过自由。在我看来,只要这种自由是在尊重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的前提下行使的,就应该是安全的和有保障的通过自由。所谓有保障,是指不应受到不当阻碍或中断;所谓安全,是指不受非法行为的干扰并在自然灾难条件下得到及时救助。这一点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特别强调。但从普遍存在于各国民法的“相邻关系”或“地役制度”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一项可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安全航行和飞越原则”。
  确保安全地航行和飞越自由可能就是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唯一的国家安全利益。确保安全是何者的义务呐?这个义务应属于沿海国和通过国双方。沿海国应履行的义务,应是不阻碍或中断,不歧视,不干扰,确保正常的通过秩序,维持积极高效的交通安全系统和海空救助系统。通过国的义务,应该是遵守这些规则并服从管理。
  既然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肯定就有人这样讲,为确保安全地航行和飞越,我还必须进行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必须彻底查清该海域的一切自然要素,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海水的温度、盐度和密度、重力等等。我还必须监视该国的国防动态。且不说,如此行为能否达成维护自身安全的目的。仅从行为与其目的的关系来看,如此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应有的权利范畴,明显属于越权。可能又会有人说,专属经济区的所属国家无法确保我的安全航行和飞越自由,我只能或者我必须采取自我保护。这种说法虽然有其法律理由,即自身的谨慎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不显得多余。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忘记的是,在法制社会,个体的自我保护措施绝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秩序为代价,不能以损害它人的利益为代价,更不能以减损它人的权利为代价。这就是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精神。
  四、需要理性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限制其他国家的海空兵力活动,在活动性质、规模、强度和频率上限制到什么程度?其他国家的海空兵力可以在别国专属经济区活动,可以从事什么性质、规模、强度和频率的活动?这是沿海国和海洋国家在各自的权利基础上提出的两个问题。事实上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与该问题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即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海空兵力如何在该海域“共处”?这两个问题就是当前最需要我们理性思考并寻找答案的。
  《公约》的谈判历史表明,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引发的法律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公约》生效后,这个问题的部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海空兵力在专属经济区的“共处”问题——被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安排和军事同盟国家之间的驻军协议“临时性”地解决了。如俄罗斯与美、日、中、以及许多欧洲国家之间签署的《海上防止意外事故协定》、美国在太平洋海军论坛上推出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以及美国与诸多国家之间签署的“同盟驻军协议”。的确,这些纯军事性质的双边安排,在冷战时期使处于“对抗”的大国之间避免了因一线海空力量的误判、误会和技术性失误而导致的战争,在当前也使军事同盟国家之间因国家安全利益的“整合”避免讨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这些安排是海洋军事大国之间、以及军事同盟国家之间的临时安排,带有强烈的“冷战”气息和“同盟”色彩,淡化了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安全利益,掩盖了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法律问题的核心,即:沿海国如何确保其在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安全利益”、“其他国家如何尊重并切实顾及”这种安全利益。因此,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不能成为构筑专属经济区军事安全平衡的参照。我们应该重新评价这些“双边安排”,重新从沿海国与海洋国家角度审视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法律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