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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被称为专属经济区的这片海域作为沿海国的“专属安全区”或“海上安全屏障”,是否意味着其他国家的海空兵力在该海域的活动受到限制?答案是肯定的。《公约》明确指出,专属经济区的“公海自由”是“经恰当修正”后,并在“恰当顾及”沿海国的各项权益的基础上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限制其他国家海空兵力在专属经济区的活动,并不是要否定航行和飞越自由。在当今世界,恐怕还没有哪个国家会拒绝从事合法国际贸易的船舶经过其专属经济区。但是,恐怕也没有多少国家会欢迎别国的军用舰机将其专属经济区用作“比基尼”。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在将“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引入专属经济区的同时,也将“和平利用海洋原则”引入了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和平利用,绝不是一句漂亮话,它有其深刻的法律含义。我们认为,“和平利用”至少意味着,非沿海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活动,必须是能恰当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活动,是那些沿海国同意的、不至于引发紧张、疑虑甚至冲突的活动。
  三、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相关权益的关系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存,利益共存。但它们的权益尤其是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孰先孰后?
  对于沿海国而言,由于专属经济区与其领土毗邻,其主权安全和领土安全直接折射到该海域,因此沿海国的领土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诚如一个开放的别墅与其周围的绿茵。沿海国如何保护其在该海域的国家安全利益,由谁以及以什么方式来保护其安全利益,恐怕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确定。可以自我保护、可以安置警卫、可以安装监控设备、更可以布设机关(但当然不能损害任何正常通过的人的安全,而且还有义务确保其安全地通过)。
  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外国的专属经济区与其领土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外国是其邻国,其专属经济区也与其领土或其专属经济区毗连,其主权安全和领土安全也将折射到该海域,其关系犹如两座别墅之间的绿茵;另一种情况是该外国不是其邻国,它与该外国专属经济区的自然关系犹如一栋别墅与另外一个街区、甚至是另外一个城市的一栋别墅周围的绿茵之间的关系。它在该绿茵有没有安全利益,肯定是会有的,如果它想下功夫寻找的话,比如,该别墅的主人可能信奉伊斯兰教,它可能信奉共产主义,别墅里有其隐私,也有可能什么人正在该别墅周围的绿茵举行酒会,议论另外一个城市的某人,还有可能有其他……,别墅警卫正在练习中国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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