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内存在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虽然在这里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在领土、内水和领海的国家安全利益有程度上的差异,但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渊源于国家与生俱来的自卫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权利,是国家“自然延伸”了的安全利益。它们的目标是防御并抵御任何可能的对其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内部事务、人民生命和财产以及国家社会秩序的侵犯、干涉、破坏和损害。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国家安全利益具体表现为:部署相应海空兵力,遂行海上防御、海上预警、军事训练、海上保安等各类海空军事活动,行使国家自卫权;维持相应海上执法力量,防范并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行使海上执法权;保持相应海洋管理力量,对该海域及其上空的人类海洋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行使其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的海空兵力、海上执法力量和海洋管理力量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活动,同时兼备海防、海洋执法和海洋管理功能。其目标不仅包括防御并抵御任何可能的来自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如海上侵略、保卫海上交通线;还包括防备并处置任何可能的来自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如应对海上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并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活动,保卫海上人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沿海国海空兵力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存在,方便、经济并有效地维护当地海空域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其作用、价值和意义,是任何外来力量所不能替代的,也是无法替代的。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自然延伸”了的国家安全利益,享有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其海空兵力在此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为任何外来力量所替代。从这些意义上讲,专属经济区所在的这片海域在客观上就成了沿海国的“专属安全区”。许多国际实践,如国家在该海域上空设立“防空识别区”、“飞行情报区”“海空军事训练区”或“海空警戒区”、“环境保护区”、“海上搜救责任区”等等,均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尤其是军用舰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从事任何活动,都必须“尊重并切实顾及”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二、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其他国家的海空兵力能否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活动?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很简单:海洋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不能占领、不能分割,只能作为联系世界各国的通道。专属经济区也因此必须为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海空力量共享。
海洋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有重大的海上航行利益。《公约》将“航行和飞越自由”明确引入专属经济区制度,正是对这种利益的显张。海洋是国际贸易的通道,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确保海上航行自由更显得重要。海军是在海洋上活动的军种,在广阔的海域机动是其特有的军事属性。它必须保持海上机动,必须保有海上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权利。但是,保有这种自由,并不意味着滥用。“共享”也不是“机会均等,利益均沾”。海洋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它国专属经济区享有通过自由的目的只是“借道通过”。沿海国在该海域享有的国家安全利益绝对优先于其他国家的航行利益,沿海国的海空力量利用该海域的机会也远远多于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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