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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任筱锋


【摘要】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确存在国家安全利益,外国军用舰艇和飞机在该海域活动,需要切实顾及沿海国的利益。在海军武器技术装备日益发达的今天,国际社会需要在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非沿海国的海空航行利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自由、公海、和平利用
【全文】
  世纪之初,海洋世界发生了多起因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问题引发的海上意外事件。如中美撞机事件、朝韩海军交火事件、日本在我专属经济区击沉“疑船”事件,以及越来越多的中小沿海国抗议海洋大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和情报搜集活动等。这些事件暴露出了一个长期被海洋军事大国冻结、中小国家无力参与讨论的海洋法议题,即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问题和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关系问题。近年来,随着海洋安全意识的觉醒和海洋监管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小沿海国逐渐意识到了别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和情报搜集活动对其国家安全利益的危害。主张就此问题与海洋军事大国进行对话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利益各方均透过各种管道专门就该议题进行了磋商和对话。去年,美国总统布什还提出了一项“防扩散安全倡议”,吁请各海洋国家合作,在专属经济区内对一切“疑似”向他所定义的无赖国家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船舶实施拦截。这个倡议更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引发的法律问题增添了新的内容。
  从海岸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我国拥有的管辖海域面积看,我国是一个沿海国家。从我国海上力量的综合规模和使用海洋的能力看,我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正是这两种身份的兼备,使得我国在前述问题上的立场备受各方关注。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和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关系问题,与专属经济区制度本身、专属经济区制度相关术语、海洋军事侦察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区别、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一般原则、甚至整个海洋法体系均有关系。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
  一、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安全利益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代表的当代国际海洋法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创造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从而使靠近沿海国海岸的广阔海域成为沿海国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自留地”,实现了海洋国家和沿海国家海洋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此同时,《公约》通过“无害通过制度”将外国的军事活动限制在沿海国领海之外,通过将“海洋和平利用原则”和“航行和飞越自由”引入专属经济区,成功地在“当时”(上世纪七十年代)达成了沿海国和海洋大国在海上安全利益方面的脆弱平衡。然而,《公约》生效以来,随着海洋大国海军武器装备技术、尤其是导弹技术和电子侦察技术的迅猛发展,海洋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海空军事活动急剧增多。一些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成了另外一些海洋国家海空兵力的“前沿”,成了其海空军事活动和情报搜集活动的“海战场”,成了其实施战略威慑、预防性干预和兵力投射的“阵地”。这种高频度、高强度和不间断的海空军事活动,严重侵害了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干扰了沿海国在该海域正常的海空巡逻和海上执法活动,损害了有关海域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也因此酿成多起海上意外事件。可以说,沿海国和海洋国家在海上安全利益方面的“脆弱平衡”已经被打破了。为了维护海洋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亟需建立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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