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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防扩散安全倡议”及我对策建议

  首先,“PSI”的国际法律根据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国际社会的明确授权。美国提出“PSI”并号召其盟国采取行动实施“PSI”,其国际法根据既不是国际社会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明确授权,也不是根据某一项国际公约的明确义务,仅仅是美国及其盟国为保卫自身安全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那么,此项措施能否视为“自卫”行动呐?从《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的规定来看,似乎也有些勉强。《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确规定了各国行使自卫权的条件和门槛。“PSI”似可以理解为美国及其盟国在行使所谓的“预防性自卫权”,而此种对自卫权的解释在大多数国家看来并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确保国际社会和平与稳定的基本精神。
  其次,“PSI”设定的拦截目标国家缺乏法律标准。“PSI” 号召国际社会组成海空联盟,对有运载此类物品嫌疑的船舶和飞机进行拦截,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投送系统扩散到“无赖国家”,具体指北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塞拉里昂和古巴。被拦截的目标国家,即所谓的“无赖国家”能成为一个法律标准吗,显然不能。那么,美国设定目标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只有这些国家有“扩散之虞”吗,难道这些国家不能进行正常的防务贸易吗?这些问题在“PSI”中都没有解决。
  第三,“PSI”严重违反了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公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船旗国专属管辖制度。“PSI”将扩大美国及其盟国的海军在公海或它国专属经济区内拦截商船的权利,这种行动显然有损于现行国际海洋法制度,尤其是公海航行自由制度和正常的国际海运贸易秩序;“PSI”要求所有参加国采取国内法措施,在其领土、领海和领空拦截有向“无赖国家”运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嫌疑的所有船舶、飞机和运载工具。如果有关国家在美国的压力下采取了此种措施,亦将直接损害本国承担的相关国际海洋法义务,如沿海国的领海制度、港口和领空制度等应无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国家的义务。
  第四,“PSI”拦截原则将严重损害公海及其上空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尤其将损害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及其上空进行海空执法的权利,同时给沿海国的海空力量和海上执法力量带来执法困境。试想,如果美国及其盟国在我专属经济区对某国船舶或飞机进行海空拦截,而该船舶或飞机请求我国海空力量保护,或者美国及其盟国请求我国政府协助,我将如何处置?如果美国及其盟国在我管辖海域在我海空力量或海上执法力量面前拦截、拿捕嫌疑船舶或飞机,我又当如何处置?美国可能采取的这些行动显然将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沿海国家陷于执法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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