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助于拓展法学研究视野和引入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在法学界,尤其是在国内法研究领域,通常只把目光放在传统的既有研究领域和研究现象。正统法学只注重研究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带有强制力色彩的硬法,而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活生生的软法规则视而不见,很少加以研究。就中国而言,正式的法律及其理念大多是从西方舶来的,真正在社会中实行的不一定就是文本上所写的法律条文。大量没有公权力保障实施的软法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研究这部分法律为法学界开启了另一扇大门,使我们的目光能够投射到更为广阔的天地,去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并加强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
同时,对于软法形成机制和实施机制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这有助于将多学科的方法和视角引入法学尤其公法学领域之内。
2. 有助于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
基于对过去人治方式的警惕和恐惧,在我国,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什么事情都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并且,这里所指的法律是硬法。这种“泛法论”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首先,这是不现实的。社会的快速变化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过程的长期性相互冲突,硬法来不及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关系做出及时反应,立法机关无暇顾及。其次,这是不经济的。在转型时期,很多社会关系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特征,如果都通过传统的立法过程制定硬法,等到法律制定出来后,社会关系早已发生了新的变化,法律从出台时起就滞后于社会发展,浪费了立法资源。再次,这不是最优选择。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一致由硬法来调节的观点是明显的单线思维。最佳安排恰恰应该是根据社会关系的具体特点,适用最有效的规则来调整,而不是千篇一律地用硬法调整。软法概念及其理念的引入使过去介于法治(硬法之治)和人治之间的模糊地带清晰化,使法治的提法更加具有可行性,也使我们的法治理念更具科学性。
3. 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宪政制度的理解
我国的宪政制度是长期逐渐演化而来,既有后发强迫形成的制度,也有自生自发的本土资源;既有以正式法律文本形式确定下来的制度,也有不具有文本形式但在实际中运用的规则。宪政制度形式的多样化要求我们不能把眼光固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制度或规则上,否则就不能综观宪政制度全貌。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软法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可能准确理解现行宪政制度。只有对软法加以深入研究,才有可能真正理解我国的宪政制度,真正理解权力运作的过程。可以说,软法研究有助于合理解释和全面理解我国既有宪政框架下的各种制度。
4. 有助于贯彻落实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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