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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制到自由——论美国贫困人口迁徙权的宪法演变

  
  2. 州际贸易条款的重新解读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对于贫困问题的判例通过州际贸易及其它结构性条款而有所发展。在1868年的案例中,[25] 最高法院被认为首次间接建立了“迁徙权”。在该案,内华达州的法律对每一个通过铁路等其它交通手段离开该州的人征收1美元的人头税,并要求乘运人从乘客那里收费后上缴州政府。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没有援引任何宪法条文就撤消了内州法律,并指出如果各州如法炮制,那么州税将严重阻碍州际旅行:
  “即便是来自最偏远的州或地区的公民也有自由进出的权利。……联邦政府得以建立的终极目的表明,我们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作为美国公民,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我们必须有权不受干涉地自由进出国家的任何地方,如同在我们自己州内一样。一州对进入其领土或港口征收税费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公民作为联邦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也违反了建立联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各州显然不拥有这种权力,因为它只能制造混乱和相互对抗。”
  尽管这个判例只是建立了普通人而非特别针对穷人的迁徙权,但普遍的联邦公民权已经在司法判决中呼之欲出,因而只要法院抛弃对流浪者的传统成见,穷人的迁徙自由将是顺理成章的推演。几年之后,联邦法院果然判决限制贫民迁徙自由的州法无效,尽管其依据是州际贸易条款,而不是正当程序权利。
  在1876年的两个案例中,[26] 最高法院一致撤消了纽约州要求船长为乘客担保的法律,以及加州要求船长为船上的穷人担保的法律。在前者,最高法院虽然承认各州有权对穷人行使治安权,但判决各州的权力只是限于“实际”的贫民和流浪者,而不能对州际(国际)贸易和国会控制移民的权力产生过重负担。在后者,加州授权其官员决定进入州的人是否具有犯罪或成为公共负担的倾向,并要求船长为这些人提供担保。最高法院认为加州法律对移民官赋予过分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有可能将控制范围扩展到所有乘客并对州际或国际贸易产生过分影响。尽管法院意见的依据是贸易条款而非第十四修正案,它隐含着州法是对个人正当程序权利的侵犯,因为它不允许受到罚款的个人获得司法审查。密勒法官的意见指出,假如外国政府依据这样的法律像加州那样对待当时在那里打工的中国臣民那样对待美国公民,那么美国任何一届政府都会给这些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给予适当救济。言下之意是,这种待遇对于美国公民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违背了基本的程序公正。
  当然,严格地说,法院判决只是限制了地方政府对贫民管制的权力,而不是为贫民赋予宪法权利。事实上,由于缺乏对联邦公民权的直接承认,美国的贫民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和19世纪末去美国打工的中国移民别无二致。法院一方面排除了联邦公民权,另一方面又扩展了联邦贸易权,因而排除了各州对国际贸易和移民的干预。上述判例的局限性在于未能将贫困问题上升到人权问题,从而割裂了贫困、人权和国家公民权的有机联系,进而产生了一些前后矛盾的联邦主义判决。
  
  3.  经济危机之后的觉醒——观念转变和联邦福利系统的建立
  到20世纪的大萧条时代,政府限制和惩罚流浪的法律机制瓦解了。到1930年代,大萧条的发生揭示了传统福利体制的弊端。由于税收下降而贫困人口上升,许多穷人迁移到相对富庶的州。这表明贫困已经成为一个地方政府所不能解决的全国性问题。[27] 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维持基本生存,联邦的介入是必要的。1935年,国会制定了《社会保障法》,为老年人、盲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和儿童4类人提供了福利保障。虽然最高法院对州际贸易条款的保守解释对国会调控社会保障的宪法权限产生了质疑,但联邦权力最终还是获得维持。
  《社会保障法》同时标志着社会对贫民看法的根本变化。他们不再被当作“道德瘟疫”,而是他们自己无法控制的经济衰退的牺牲品。《社会保障法》强调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生活的基本需要”之保障,从而强化了贫民的法律地位。但新的理论仍然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强调不劳动者不得食,因而不论是外来和本地穷人,贫困而不工作的人口一律是政府整治对象。严格地说,《社会保障法》和传统的英国济贫法类似,仅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救济。《社会保障法》所不涵盖的穷人——包括有工作能力但主要靠乞讨为生的贫民——则只能接受传统福利系统的资助,而这仍然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这一事实和重建同期所发展的全国公民权观念相矛盾。
  到1940年代,美国社会开始在司法推动下承认流浪者的宪法权利。在1941年的“贫民旅行限制案”,[28] 加州禁止并惩罚将穷人运送到该州。最高法院依据贸易条款一致撤消了加州禁止穷人通过该州的法律,判决加州无权将自身隔绝于大萧条的后果之外,并对州际贸易产生负担。道格拉斯法官的意见没有接受有关法律有助于防止未来的犯罪这一理由,因为它不符合第四修正案的基于可能缘由才能逮捕之规定。最高法院最终否定了“纽约船客信息案”所依据的道德假定,明确指出:“一个人并不因为没有钱或职业就成了‘道德瘟疫’,贫困和不道德并不是同义词。”
  尽管国会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决定改变了英美传统上认定流浪者道德低下的偏见,社会观念的转变还需要时间。在上述“贫民旅行限制案”判决后,警察依旧逮捕那些不能作出满意解释的无家可归者,并宣称有关规定对于预防犯罪是必要的,例如加州仍然授权逮捕那些不能向警察出示可靠身份证明的人。这表明只有州际贸易条款的结构性宪法保障是不够的,因为地方总是可以辩称其限制贫民的措施对于实现维护治安的合法目的是必要的,因而即使对州际贸易产生间接影响也应该受到容许。结构性条款的局限性在于它并不能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而地方治安措施的最直接影响正是贫民的基本权利。要适当维护权利,还必须通过宪法权利条款的有效实施。
  
  4. 正当程序条款与迁徙权的确立
  除了联邦公民权之外,第十四修正案还禁止各州“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of Laws)”。字面理解似乎表明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可被用来保障贫民的迁徙自由。正如哈兰法官在1883年的“民权系列案”中的反对意见中指出,第十四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授权中央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以禁止种族歧视等其它抵触全国公民权的地方措施。[29] 然而,多数意见否定了这种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宽泛解读,限制了修正案文字所表达的宽泛意义。尽管如此,少数州开始解释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并以此撤消本州及其地方政府的某些限制措施。在1876年的案例中,[30] 缅因州最高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关于要求流浪者法定居住地返还安置费的规定侵犯了联邦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因为这项规定允许地方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单方面确定有关收容费用。但这些努力完全取决于各州自愿,联邦法院的统一保障直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一个世纪内方才发生。
  在1972年和1983年的两个案例中,最高法院最终依据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宣布惩罚流浪的法律因过分模糊而违宪。在1972年的“游荡限制案”,[31] 佛罗里达州的一个市法令禁止流浪、乞讨、赌博、酗酒、偷窃或无业闲荡等行为,违者可处以不超过90天监禁或500元罚款,且后来为了避免受制于联邦第五巡回区在1965年判决的法律救助权,将处罚降低到不超过75天的监禁或450元罚款。在该案中,8名被告因黑夜里开车进入一个屡遭偷窃的停车场、白天没有带任何身份证在大街上闲荡或作为众所周知的小偷(common thief)等不同事由而被逮捕,其中有些人有前科,其他人则没有。道格拉斯法官的意见判决这项法令因过分模糊而无效。法院意见注意到地方法令直接借自于英国法,而英国法当时的社会背景是封建制衰微后大量无业人员的产生。这些人没有任何职业,成天游手好闲,对社区构成了严重威胁。但时代不同了,市法令所禁止的这些行为并不对城市构成严重威胁,市政府只是要将犯罪的火苗扼杀于未然之际,但这可能和法治的要求相冲突。一般的人并不了解这项法令的确切含义,因而无从得知什么是法律所允许和禁止的行为,并可能给行政执法人员授予过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1983年的“游荡身份案”,[32] 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大街上没有事由地游荡(loiter) 或彷徨(wander),且拒绝向警察说明自己的身份并解释原由,都构成扰乱秩序行为。根据加州法院的解释,这项法律要求在大街上闲逛的人能够向警察提供“可信和可靠”(credible and reliable)的身份证明,并对其行为提供合理解释。警察如果具有足够的理由怀疑闲逛的人可能从事犯罪活动,可以在大街上叫住这类人并进行盘问。本案的原告曾经受到拘留,并以后因此而不断被警察找麻烦。例如一位警察的证词是,他之所以盘问被告,是因为原告晚上在荒凉无人而又接近犯罪频繁地区的大街上行走。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加州法律过分宽泛,因而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判决这项法律过分模糊,因而为警察在决定嫌疑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过程中授予几乎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奥康纳法官的多数意见指出,“我们的宪法是被设计来使自由秩序框架内的个人自由最大化。对于这些自由的立法限制所受到的审查不仅包括其实体权力和内容,而且也包括其表达的确切性或确定性。”加州议会制定并经过加州法院解释的立法并没有说明什么是“可信和可靠”的身份证明,因而普通公民无从知道究竟如何避免触犯禁止游荡或彷徨的法律,且他是否有权在大街上继续行走将完全取决于警察的随心所欲。[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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