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是《物权法》的任务之一
陈伟超
【关键词】法定担保物权 物权法 完善
【全文】
一、担保物权中的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物权法中他物权制度的两大支柱性内容。担保物权作为物权债权化的标志之一,[1] 为财产流转性的债权法律关系提供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可以说,担保物权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桥梁,[2]如果没有担保物权,物权和债权之间果真就是如同雷池一般不可越过半步了。担保物权随着“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而发达,[3]在保证了债权人利益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了市场交易的繁荣。所以,在我国决意发展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担保物权的价值日益凸显,值得研究。担保物权有众多理论分类,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区隔无疑是颇为重要的。意定担保物权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形式和内容上的灵活性,决定了其较强的适应性。而法定担保物权作为意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和补充,直接产生于法律的当然规定,其稳定性常与交易的丰富性产生冲突,不可避免的要面临瓶颈问题。对此,解决的途径无非有两条:要么对现存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进行突破,要么对现行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体系进行再造。
合同法第
286条之规定作为一种新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其具体性质的归属上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也暴露了法定担保物权所面临的瓶颈问题的冰山一角。
二、法定担保物权概述
1.法定担保物权的概念----定义与特征
物权法作为“教授立法”的杰出产物,[4]概念法学在物权法的发达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物权法需要强大的物权理论的支撑,而强大的物权理论产生于科学的研究方法,物权法研究方法的寻找,首先必须回到概念法学。[5]本文所研究的法定担保物权是物权法学理上的一个概念,所以更应当借鉴概念法学方法论的长处。
法定担保物权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其定义是在与意定担保物权这一对立概念的比较中得出的。根据通说,法定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6]
通过分析法定担保物权的定义,并与意定担保物权相比较,我认为法定担保物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共有的从属性、附随性、不可分性、补充性以及物上代位性以外,更具有以下独有之特征:第一,法定担保物权在发生的原因上,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第二,法定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一般只能是动产和不动产;第三,法定担保物权的作用仅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属性特别强烈;第四,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一般优于其他担保物权;第五,法定担保物权比其他担保物权更能体现物权法定主义;不但法定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且产生的原因、实现的顺位以及适用的范围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第六,法定担保物权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第七,法定担保物权有很强的私力救济性。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04条第一款规定优先权人实现权利之前应当对标的物进行扣押。
2.法定担保物权的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