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和“私”,其实只是偏旁的差异,但是道德评价迥异。许慎释“公”为“平分”,即分私,而我们现在却是私在“分公”。用单位的信纸写情书,虽然说明这个人的道德不怎么样,但实际上大家早已司空见惯,谁也不会那么较真地去“谴责”;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这些东西可以打擦边球,属于“灰色地带”,我们或许会作出贬义的道德评价,但大抵只是停留在口头的“讨伐”;贪污、挪用公款,可就不但激起民怒,而且是招致法律惩处的“非法勾当”了。但问题是,从占单位的小便宜到变成祸国殃民的大蛀虫,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如果不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道德的问题难免转化成法律的问题。
我比较赞同经济学家的观点,人是自私的,否则就不需要法律的约束了。为了保卫我们的公共资产,我们的法律制度应该把每个人假设成自私的人,会占小便宜的人,那么我们的所有制度设计都应当围绕着如何限制这种机会主义、如何控制权力的滥用而展开,我们的公务员制度、工资制度、奖金制度、福利制度以及公款的开支制度都应当有足够的透明度,我们的纳税人应当有权也有可能监督我们的“公仆”是怎么用我们的血汗钱的。纳税人不能不明不白地买单!
当2004年落下帏幕的时候,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作为CCTV年度经济人物跃入公众的视线。这位“铁面审计长”之所以能以高票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就在于他带领国家审计署掀起的“审计风暴”,对多个中央部委点名道姓曝光,揭开几十亿元的资金黑洞,这在当下是需要非凡的勇气的。
但是,“风暴”总是要过去的,而且风暴过去之后往往是平静。这些部委的负责人对于这些资金黑洞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曝光之后如何处理?我们不得而知。没有一个长效机制,审计部门依旧会“年年审计年年忙,按下葫芦起来瓢”。
很多人可能会忽视这样一条新闻:2005年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但在此次的会议上草案未被通过。为什么没有通过?学界觉得有点难以接受。“这次《
审计法》的修订没有大的变动,离大家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差得很远”,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朱小平这样评价《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确,自1995年以来的首次对《
审计法》修订,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只做了2处修改,对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各做了3处修改,算是“小修小补”,并没有伤筋动骨。这对于接受审计的某些单位而言,却已经是触及痛处。目前审计结果的公布还是要经过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和签字后才能公布,这里面就存在被审计单位有可能给审计机构出难题的问题,特别是在地方。为此草案新增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的条款,避免了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但是这个小小的希望仍然落了空。隶属于行政系统的审计机关,胳膊焉能扭过大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