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会说,这不就是设备的差别吗?我们也跟着人家改就是了。事情没有那么简单。红绿灯是我们借鉴人家的一个硬件设备吧?可是我在北京街头看到的现象却是,很多行人压根儿就不看红绿灯,只要路上没车,有警察他也敢闯。或许有人会归咎不同国家市民的素质,似乎成了个别人的道德意识问题。可是,难道老外的素质就天生比我们强吗?我认识的一些老外朋友初来乍到,确实很遵守交通规则,但是久而久之,看到身边的中国人都能“随机应变”,他也只好“入乡随俗”了。看来,这不仅仅是他们道德的原因,而是有一种东西在无形中起着作用。是文化?抑或传统?还是“潜规则”?
文化是什么?文化是制度的一种长期积淀;传统是什么?传统是旧制度的表达方式;潜规则又是什么?潜规则是制度的习惯公式。为什么在一个社会里如此遵守交通规则的公民,在另一个社会却又会藐视交通规则?道理其实很简单:一个是制度的合理性,一个是制度的执行力。在我看来,每个人都应该是机会主义者,而法律制度的目的固然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指导方向,但它的起码功能应该是防止机会主义。你或许可以把汽车随便停你认为方便的地方,但是随后你可能会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在欧洲交通违法可是犯罪行为),所以没有人敢这样做,制度运行久了,就成了潜规则。我国新《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但在责任分配、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一些颇受诟病的问题,而且在执行方面,也是非常不力的。新交规实行一年多了,雷声大雨点小,新法逐渐成了一种摆设。
2005年11月2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审草案终于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对9月份提交的一审草案,本次草案又增加了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责任的情形:“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时候,各界盛赞该法第
76条规定的“机动车负全责”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甚至把它提到“人本主义”的高度。为何如今要改弦易辙?答案来自这一年实践中暴露的问题。首先,我们看到的是,该法实施后,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现象明显上升,交通事故有增无减。其次,因为“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在不少城市的马路上,出现了一些专门故意撞机动车后进行敲诈勒索的群体,被市民称之为“撞车党”,造成了秩序的混乱。此外,按照该法的“第三方责任险”合同,肇事者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肇事逃逸等状况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即无需赔偿。这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全身而退,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棘手案”。诸如此类的问题,让执法部门措手不及。
我们不怀疑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好的出发点并不一定达到好的目的。当我们为了某个所谓的道德准则或者价值目标立法时,往往会忽视规则背后的复杂的利益,遮蔽法律保护者的另一方的意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以人为本原则是没有错,但假定行人就是“弱者”本身就存在问题。经济上的弱者,在立法上可能成为强者,因为他们在立法的决策中拥有更多的投票权,完全有可能忽视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通行权。当我们怀着善良的愿望通过立法的时候,这些规则的缺陷为机会主义者开了一扇门,甚至反过来破坏了最初的宗旨。例如,交法实施后,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不再是“必需”的,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这本来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但是结果却造成了“头一天发生事故,第二天就起诉”,法院积压大量交通事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