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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压缩版)

  为了更好得对以上观点进行评析,有必要对依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责任的划分结果作一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前者的划分标准所强调的是法律责任所剥夺的责任主体权益的性质,后者所强调的是法律责任所归属的法律部门,由于二者的标准不同,因此两种责任形式可以互相交叉;②前者的划分结果取决于对权益所作的分类,而后者的划分结果取决于对法律部门所作的分类。对于前者而言,有什么样的权益分类,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类型;对于后者而言,有什么样的部门法分类,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类型。
  前面所列举的观点显然是把依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的分类相混淆了,即当他们在谈论经济法责任时,采用的是部门法性质的标准,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而当他们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时,又采取了内容性质的标准。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条件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经济法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的认同,二是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认同。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这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之一。许多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所持的一个十分有力的理由是经济法没有独特的责任形式,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不过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混合体而已。即使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学者仍认为经济法责任采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形式。[6] 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了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概念。[7]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责任所剥夺的责任主体权益的性质,而是法律责任本身所属的部门法,即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决定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要件是由哪一个部门法所规定的。如果某一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均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那么这一法律责任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均属于经济法责任,而不能属于其他部门法责任。从逻辑上来讲,经济法不可能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样,其他的部门法也不可能规定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前提之二是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认同。本文不准备对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论证,这是一项更为宏伟的课题,但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我们完全可以假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有二:第一,经济法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有越来越的学者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二,所有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没有一个是以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来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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