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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治安巡逻到底是谁的义务?

晚间治安巡逻到底是谁的义务?


符向军


【关键词】治安巡逻 义务
【全文】
  晚间治安巡逻到底是谁的义务?
      ——写于12.4法制日:依法行政
  
  也许这是个荒唐的话题,因为答案在那明摆着:治安巡逻当然是治安巡逻警察的义务。但应然上的简单道理,到实然中并不一定行得通。据悉,某地政府为了打造“平安**”城市,作为当地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早在2003年夏日起,即发出红头文件,在全市城区范围内组织党员干部、公务员参加“晚间义务治安巡逻”的活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月定期派员参加辖区派出所联防队员带队进行的晚间治安巡逻,一般从晚8点至11点,每次都绕着事前划定的城区各街道巷弄转上N圈,每到一个固定地点便由联防队员在事先嵌在墙面上的电子标志上作一个印记,表示已“到此一游”。N圈转毕,参加巡逻的各单位人员如释重负般的接过带队巡逻者签发的巡逻“回执”,作为回本单位向相关考核部门交差的“凭证”,并被记入个人年度考核,而各单位参加义务巡逻情况也将被记入市府年度考核,考核涉及奖金发放、公务员称职与否等各方面。参加义务巡逻的人员,有党员、公务员,有法官、检察官,但就是难见公安警察,因为带队巡逻的多是一名临时聘用性质的联防人员,并非警察编制。
  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部门的专门职能所在,是治安警察的专项职责,治安巡逻则是公安巡警的专项职责。治安和治安巡逻工作都是专业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要求由接受过专门训练考核且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除了特定的治安警察,其他普通公民包括法官、检察官并不具备负责治安或治安巡逻的专项素质、技能和职能。设想,让他们在一个并不具备正式警察身份的人员带领下去参加晚间治安巡逻,真正遇到穷凶极恶的歹徒咋办?是抓还是不抓?“抓捕”歹徒是一般公民的权限吗?法官、检察官自己抓获嫌犯自己批捕判刑吗?抓捕过程中歹徒行凶伤害到不具专业技能的义务巡逻队员、其他群众咋办?再打110报警吗?法治社会是一个各部门、各职能、各人员都能很好的做到有序分工协调的高效社会,政府随意行政,部门职责不清,只能导致社会管理的混乱无序。而把法官、检察官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畴,当作其职能部门的一般公务员随意调度遣派,又凸现了不限于当地而普篇存在的司法行政化的本土情结。从治安巡逻的一般常识,从法治的基本角度,可以说,治安巡逻应是治安警察的专门职能,是一种专项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其他公民主体的权利,更不是其他公民主体的义务。所以,公务员“晚间义务治安巡逻”的“义务”从逻辑上来讲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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