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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撤诉效果的立法选择及阐释——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与江伟教授商榷

  其二、从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看,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不仅包括程序自身,而且更重要的是与实体正义的实现紧密相关。权利人不会简单的冒然进入程序,而是因为程序的安定性本身,使得权利人对实现自身的实体权利有了相当的预测性,认识到了利用程序可以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同理,在权利人选择进入程序后又放弃利用诉讼程序去实现实体正义,也决不是冒然的一时心血来潮。权利人在提起诉讼的初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对诉讼的结果缺乏充分的了解和正确的判断,而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各种证据的出现,权利人预测到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可能被法院认可、再继续进行诉讼已经毫无价值时,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消耗而主动放弃诉讼请求,使由自己引起的诉讼程序归于消灭。至于预测的准确与否,完全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只要权利人乐意,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便认为是公正的。权利人撤回起诉,不再寻找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社会就应该让其继续熟睡,而不应作一个好管闲事者鼓诉兴讼。因此,由于中断了的诉讼时效应恢复到起诉前的自然状态。就效率而言,民事纠纷的解决费时、劳心、伤财,对权利人来说,被纠纷缠绕是一种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这种负担有时比权利人实际上通过诉讼实现的利益要大;对法院来说,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本无法应付旷时日久的讼累。权利人撤回起诉,既对权利人本身是一种心理和经济上的解脱,又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何乐而不为呢!为什么还要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待权利人再行起诉呢?只有尽快消灭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才能使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处于稳定状态。
  其三、从民事实体法对时效期间的立法宗旨看,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权利本身固有的性质。因此,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法满足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权利人不及时请求或长期的不请求,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足以表明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漠视态度,法律也无必要继续等待权利人之请求保护。因此,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设定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如果准许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时起中断而重新计算,那么,权利人可以一再起诉,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还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滥用诉权的保护伞。
  其四、从民事诉讼法对起诉与撤诉的关系立法宗旨看,起诉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也是权利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权利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起诉的行为发生,就会产生民法上的效果,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而撤诉同样也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表现。撤诉也称诉之撤回,即撤回先前提出的诉讼。撤诉的法律效果是人民法院无需对该案继续进行审判,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归于消灭,诉讼程序即行终结。权利人先前提出的诉讼视为自始即未起诉。由此可知,起诉是对请求权的肯定,而撤诉又是对起诉的否定。也就是说,权利人因行使撤诉权而使起诉所引起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溯及到未起诉状态。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因撤诉而恢复到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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