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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撤诉效果的立法选择及阐释——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与江伟教授商榷

   主张诉讼时效不中断观点的民法学者的理由是,起诉后权利人又撤诉,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裁判并强制义务人履行,因而诉讼时效应视为不中断。该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民事诉讼法上撤诉与放弃诉讼请求的区别:所谓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放弃自己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的行为。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虽然,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均为原告的一种诉讼行为,也涉及到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撤诉视同自始即未起诉,故权利人撤诉后,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而放弃诉讼请求后,权利人即无权就其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理由是,由于撤诉之后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撤诉尽管视即为未起诉,但仅是法律后果上“视为”而已,撤诉与未起诉有一定的区别:未起诉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而撤诉对于权利人而言,原来因起诉而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那么,如何处置已经中断了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法学者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和理论依据,而是采取一种近乎武断式简明化的办法:因为视为未起诉,所以不应重新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由此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持诉讼时效中断观点之所以能与持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观点并存,是因为持诉讼时效不中断观点的理由欠具说服力,无法使人确信起诉引起已经中断了的诉讼时效因撤诉又归于消灭。
    四、结论:撤诉具有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
  撤诉视为未系属,已成学界的共识。但对因原来的起诉而己经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如何处置没有明确回答。从逻辑思维看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无非有三个自始计算方式:一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后重新计算;三是自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重新计算。通过对国外立法的实证考察,我们发现大陆法系对撤诉后果的一个共识,即撤诉不重新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国外的立法例回答了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撤诉具有使因起诉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其一、从民事诉讼的目的看,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在禁止自力救济的同时为国民提供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选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意味着其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确认他们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获得权利满足的目的。而撤诉意味着权利人对利用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一种抛弃。既然权利人不愿继续使用诉讼的机制来解决,那么,基于民事诉讼的可处分性,法院应尊重权利人的理性选择,而使已经开始的诉讼溯及到起诉之前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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