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民事立法上的实证考察
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按照通说,撤诉又称诉之撤回。诉作为一种请求制度,具有双层含义,即诉的实体意义和诉的程序意义,而程序上撤回的法律后果又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行使,为了进一步研究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我们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对撤诉的法律后果进行考察。
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 ”。由于《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因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典》相应的“撤回诉讼”一节中没有明确规定,但
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意味着诉讼程序又回到原来的状态,并意味着原告没有行使诉权,由原告发出的传唤状无效。因此,诉讼时效视为从来没有中断 。
德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如果撤诉或因被未审理诉讼事实而作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 。《
民事诉讼法》第
269条“诉之撤回”第(3)项规定,“诉经撤回后,视为未发生诉讼系属” 。所谓诉讼系属,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争执,现存于法院的一种事实状态。
日本《民法典》第149条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新
民事诉讼法》第
262条“撤回诉讼的效力”第一款规定,“诉讼,对撤回诉讼的部分,视为自始即未系属”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 “诉的撤销意味着将诉讼从开始之初便归于消灭”,“诉的撤销一旦实施,诉讼就其撤销部分归属于未起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31条“因起诉之中断”规定,“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其诉,视为不中断” 。“起诉所生之中断效力,亦非绝对的,必须未撤回其诉始可” 。查台湾《民律草案》282条,其立法理由为“撤回其诉,是当事人抛弃其依诉而生的保障请求权”“始与未起诉无异,故视为不中断” 。《
民事诉讼法》第
263条“诉之撤回之效力”规定,“诉经撤回者,视同未起诉” 。台湾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 “因诉之撤回,起诉之效力溯及于起诉时消灭,与未起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