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理论旅行中的文本误解和译本尴尬
该文问世后又104年,汉语法学界出版了中译本。“祖国大陆”法学界的一些“法律从业者”们将这篇一个世纪以来,五代人反复研读的经典一遍(也许半遍)通读下来不甚了了,便反过来诬指译文“佶屈聱牙”。如果说尚且处在呀呀学语阶段的法律本科的学子作此反应还能让人谅解的话,如果说“文化不高”者作此怨语哀态尚且可以暂且忽略不计的话,那么,自视甚高者辄拿“哎嗨,文言文啦!”以为譬解,则只能说是贻笑大方了。个别气壮胆大的,更直指“这篇文章其实也没说出什么呀!”误解的对象连带上霍氏文本。读者诸君,大凡一篇文章得以侥幸逃过历史的大浪淘沙,而为千人传万人诵,越出国界,跨过文明类型,不想一想,非真正石破天惊之作不能如此,原本常识。学术黄泉道上,一将成名万骨枯,出个把霍姆斯,实际上是以多少皓首穷经,但却未曾闹出名堂的霍姆斯们为代价的呢!这无数的大小霍姆斯们层层叠叠,前赴后继,才养育出个把文曲星。因此,要读懂这篇论文,一篇问世于一百余年前的异邦土地上的伟大传世作品,没有对于普通法传统及其风格的基本领悟,没有对于当时美国法制和法意的大致了解,没有对于霍姆斯氏本人和霍姆斯们的学术理路的初步研习,从何下手,谈何容易! 否则,天底下青灯黄卷求知问道的书生事业,岂不如同儿戏?!在此,他们似乎恰恰忘记了任何法律家法学家,“即便是其中最为伟大者,与博大卓然之全部人类法律存在本身相比,亦属微不足道”,(注:霍姆斯:《法律之道》,第329页。)与全部人类的法律思想法律智慧相比,更且同样微不足道这一让人惨不忍睹的真相。
说来悲哀,“五四”以降,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还长达半个世纪的时光里,伴随着斯文扫地的是“社论体”成为全民最高的语文样板,将汉语言的一切雅驯与温文置于被嘲讽之列。“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的同时,也砍向了一切斯文与儒雅,浅陋、低俗乃至于叫嚣和蛮横充斥字纸,汉语言的优美被诋毁、糟蹋殆尽。而其后最晚自初中起即不得不花费大量青春于外语,其中又主要是英语的教育体制和教育导向,更加抑制了学好母语的动力,掩饰了整个受教育阶层汉语水准低劣这一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迄至大学毕业生写不出一篇精通汉语书信竟成比比皆是的常例,又岂止是“教育系统”的问题!?就刻下中国法学界同行而言,别看动不动就在行文中冒几个不相干的外文词汇,中文过关的,到底有多少?相信只要不是“深受儒家思想毒害”,故意佯装没有自知之明,均会作出自己的回答。而普天之下,一个文明的知识分子不能熟稔运用将此文明承载下来的语言,才真正是哀莫大焉!危乎殆哉!!如果说今日评介《法律之道》于汉语文明的法律从业者有何教训值得吸取的话,那么,在经典面前保持低调,未经反复研读不要吱声,同时,努力提高自己的母语水准(姑假设汉语水准一塌糊涂者尚有外语撑腰),当是要务,也是急务。同时,不妨时时温习卡多佐关于霍姆斯的那句话,即人们赞誉霍姆斯是一位伟大的自由主义者、自由的热爱者与信徒,但是,人们更应记住,霍姆斯在倾心奉献于自由的时候并无意使自己成为仅仅某一种口号的奴隶。(注:详本杰明·N.卡多 佐:《霍姆斯大法官先生》,原载《哈佛法律评论》(1931)第44卷,第682-692页,收 见《本杰明·N.卡多佐选集》(纽约:Fallon Law Book Company,1947),p.82)
无他,仅仅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料理、规范人事而服务、造福人世。正如霍姆斯这部不朽名篇的题目所昭示的,《法律之道》之“道”者,万物演生的轨迹(evolutionary trajectory)、达臻同情而理智的理解的途径,和生活本身之规程也(a path tounder standing and a way of life)。(注:霍姆斯作品的编纂者,也是霍氏传记的作者,谢尔登·M.诺维克(Sheldon Novick)曾经写道,霍氏可能是有意借引道家之“道”的蕴涵,意指“同情而理智的了解的途径和生活本身之道”,一如武士道 (theWayoftheWarrior)之“道”。此处,前一比譬有些上道,而后一引申则似乎不 太人道。对此,戴维·鲁班也认为就英文字面来看,以“万物演生的轨迹”和“生活本 身之道”为解,似乎更加贴近原意。详诺维克:《尊贵的大法官:奥利弗·W.霍姆斯传》(HonorableJustice:TheLifeofOliverWendellHolmes,Boston:LittleBrown,1 989,451n)。鲁班的论述详氏著《坏人与好律师》,见纪念文集第33页和第46页注5。) 而一言以蔽之,法律之道者,芸芸吾侪的生存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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