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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霍姆斯“法律之道”问世百年与中译感言

  
  如果说作为创建者的霍姆斯建构了什么,那么,综上所述,笔者想补充说明的是,将 法律的历史之维与法律的现实主义功利诉求融为一体,以代替或者消解法律与道德的紧 张,从而在注重法的实际社会功效的同时,却又不曾陨失其超越性品格,特别是法律对 于人类心灵生活的关护,当为建树之一。当然,在这方面,他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好的“创建者”。(注:参详G.Edward White,“The Rise and Fall of Justice Holmes”,i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39(1971),at51。)
  
  三 思想的魅力
  
  据说,百年以来,《法律之道》一直位居美国法学论著引证率榜首,成为普通法世界 的经典文献,法科学子人人必读;而影响之广大,“理论指导实践”,自不待言。这似 乎正像1897年霍氏在演讲中所说的那样,“放宽想象的视野,则影响广大、无远弗届之 力量不是金钱,而是抽象理念之律令。”(注:霍姆斯:《法律之道》,第332页。)在 他之前百年,康德曾经说过,思想最终要比枪杆子更重要。康德本人证明了这一点,似 乎,霍姆斯本人也证明了这一点。1923年8月15日,24岁的中国青年吴经熊在致霍姆斯 的一封信中,曾劝大法官写一部自传,因为,“一个伟大灵魂在世界舞台上的出现,会 迫使后人去研究他。”(注:1923年8月15日吴经熊致霍姆斯函,原刊于LawQuadrangle Notes,TheUniversityofMichiganLawSchool,Vol.311,No.3,Spring1987,p.233- 4,中译本由郭兰英译、李嘉熙校,载《湘江法律评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第2卷,页221。中译本文字清丽优美,堪称佳译。吴氏曾写过一篇题为“霍姆斯大法 官先生的法律哲学”的论文(JohnWu,“JuristicPhilosophyofMr.JusticeHolmes ”,in21Mich.L.R.523,530,March1923)。)后来的历史证明,情形的确如此。
  
  高顿教授在论及霍姆斯时曾经写过这样一段话,可谓的评:
  
  对于他同时代的知识分子来说,他属于另一类的英雄典范,一种几乎绝迹的公共知识分子中的一员,一位超越了自己的专业和职业的狭隘藩篱,而影响到广大公众舆论的专家。总之,他是公众中的一员,但却是一位具有特殊的权威和责任,并在其文化中最大限度地充任了神谕般的代言人(oracular spokesman)的一员。(注:Robert W. Gordon(ed.),The Legacy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Jr.,at5.)
  
  的确,每一种文化中都会出现此类“神谕般的代言人”,它们的立德立功立言,为其文明奠定了基础。后世之人,以对这一基础的不断开掘为基础,在承先接后中薪火相传,将此文明发扬光大,对自己的人世生活善自安排,妥帖措置。法学家的事业是法律的事业,法律的事业是编织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时代课题。法学家的社会分工正在于立基于人世生活,为建构人间秩序而编织人世规则的涓涓溪流披沙清淤。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学家,或者广义上的法律家,一切的法律从业者,是生活共同体的法学公民。在事实与规则、法意与人心的辗转互动中,他们对于法律的规则形式与意义内涵明辨慎思、推敲琢磨;其业其志,循名责实,通情而达理,求真以致用,构成了时代的法律主题。以法学为笔,假规则作纸,忠诚而精确、博大而完美地对于生活本身进行了充满同情而理性的复述的法学公民,当之无愧,乃是这一生活共同体的知识英雄,一个时代的法律索引。霍姆斯正是美国文明所养育出来这样的一个时代的法律索引。
  
  《法律之道》的百年历程再次说明,对于经典的反复研读是学术传承与发展的常规作业,也是古往今来的学术实践中慢慢成型、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一门手艺,任何一个踏入学界之人必得兢兢业业践履的基本课业。正是在对前辈大师的传世之作的探赜索隐过程中,后人不仅汲取、承继了既有的文明果实,而且,经由将当下理解引入文本意义,而增大、丰富了既有的文明内涵,并赋予当下以凭借的意义。普通法世界历数百年而形成的疏议(commentary)传统,正如著名的布莱克斯通的《英律疏议》(Commentarie son the Laws of England)所昭示的,不是别的,恰恰正是这样一门手艺。这一点,东西 皆然,本是常规。因此,美国的法律从业者们对于霍姆斯们的反复研讨,其实是在对于现实的一再追问,而美国的法意与法制也就在此追问中,一脉流连,意义含量不断增大与丰富,从而接引历史,烛照当下人生。正是在此意义上,世俗透顶的法律营生获得了超越的意义,如霍姆斯之夫子自道,“它是举世之间至高无上的事业”。(注:1923年9月20日霍姆斯致吴经熊函,霍姆斯:《法律之道》,第222页。)如果说《法律之道》问世百年对于吾侪东方有何启示的话,此番引申,当为其一。——其实,这又何尝不是老生常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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