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二个表现是在监狱管理中片面强调安全。我国目前的监狱管理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只要监狱里不出什么乱子,没有犯人越狱,监狱工作就做好了,就达到目的了。不可否认,安全是监狱工作是监狱管理中的首要问题,强调安全并没有错,但是,对犯人的矫正(改造)是监狱的首要职能,要正确认识安全和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安全是改造的前提和基础,改造反过来也会影响安全,改造效果好可以消除监狱中的危险因素,营造安全的监管环境,安全和改造之间本应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但追本溯源,完成对犯人的矫正才是监狱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如果片面强调安全问题而忽略罪犯矫正,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正如美国的尤金·米勒教授所指出的:“把安全防范放在首位肯定是没有错的,但当安全防范措施变成一种实质上排斥着监狱管理的其他方面的主要作用时,这座监狱与其说是一种矫正机构,还不如说是一种关人的仓库。”[16]
(三)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
对犯人的分级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对入狱的犯人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才能有效地实施现代监狱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监狱管理中的分级分类工作可以分为静态分类和动态分类两种,前者是指依照一定标准在入狱时对犯人的分类,后者是指在改造过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的经常性的再分类。
在静态分类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类型,这种分类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分类标准不统一。例如财产型和淫欲型是以犯罪侵害的客体特征为标准,而暴力型则是以犯罪手段的特征为标准的,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可划入多个类型的情况。如强奸罪既依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特征而归入淫欲型,也可因犯罪手段的特征而归为暴力型。
2)分类标准不科学。目前运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从学理角度来确定的,然而实践中犯罪行为纷繁芜杂,现行分类标准很难体现这些差别。
3)分类标准的选择定位不准。传统的罪犯分类从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角度出发,是以研究犯罪现象为着眼点的,罪犯以群体的形式成为其研究对象;而监狱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则应从监狱学的角度出发,以改造罪犯为着眼点,以罪犯个体做为研究对象,以实现刑罚个别化。[17]
中国监狱管理的分类分级体系不完善的另一个表现是只注意静态分类而忽视动态分类。如前文所述,这种动态分类是累进处遇制的实践基础,对累进处遇制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分级分类的缺失阻碍了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先进化。
(四)监狱财政保障不足,罪犯劳动的经济化
罪犯劳动的经济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监狱生产的经济化,指的是监狱企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润,悖离监狱企业生产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一宗旨。
监狱企业生产的经济化是我国监企社合一的多元化体制的直接后果。在监企社合一的多元体制下,监狱经费没有可靠的保障,社会负担又重,生存压力很大,监狱企业的收入是监狱开支的主要来源。这种情况下,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如何有效地组织犯人进行生产,追求企业经济利益,努力实现企业营利,而改造罪犯这一监狱理应的唯一职能却被淡忘。
劳动,在监狱改造制度设计之初,是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在监狱中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出狱之后更好的融入社会。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监狱被迫把罪犯劳动、监狱企业生产作为经济手段,监狱管理人员和犯人每天都被迫为生产营利以保障监狱生存而疲于奔命,又怎么能要求监狱保证改造质量呢?目前中国监狱管理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进行了一些改革。考察江苏省监狱系统历年财务统计可以见证这一点:
表一:江苏省监狱系统监狱生产在监狱财务支出中的比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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