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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监狱管理制度改革初探

  正是上述的人工调节部分,为累进处遇制提供了理论基础。累进处遇制充分利用了人工调节部分,其处遇等级都是建立在这个可调控部分之内的。从本质上说,累进处遇制就是将可调控部分分成等级,再与罪犯处遇挂钩,从而形成级差,用来管理罪犯。
  累进处遇制的实践基础或者说基石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改造表现。累进制的所有措施都来自于一定的服刑改造表现,都是对一定服刑改造表现的回报,表现好了就会有好的处遇,表现不好处遇级别就会被降低。现代商品经济的交换观念对累进处遇制的产生有着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服刑改造表现可以进行价值判断,而处遇则被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砝码,作为一种报酬手段和激励手段,这种新型关系将服刑表现与处遇挂钩,处遇成为一种‘兑现物’。”[10] 罪犯有什么样的改造表现,就可以判断他的表现价值,确定一定的等级,并以一定的处遇等级与之“交换”。这种关系的确立虽然也有弊端,比如罪犯服刑表现考核的具体操作较难,对监狱管理人员要求高及易导致急功近利的倾向等,但作为现代监狱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其历史意义是非常明显的:
  1)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观念和需要,推动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进步潮流;
  2)体现和满足了监狱行刑个别化的要求;
  3)使监狱管理增加了一个强有力的调节手段和激励手段。
  现代西方各国一般都广泛采用了累进处遇制。英国的累进处遇制:最早产生于17、18世纪,一般是将犯人的刑期从一般处遇到有条件释放划分为四个阶段。德国的累进处遇制:不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德国都是较少采用累进处遇制的国家之一。1912年建成的第一个未成年犯监狱以后才开始对未成年犯试行累进处遇制,而现在德国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都未实行累进处遇制。瑞士的累进处遇制:瑞士的累进处遇制是瑞士的三大矫正措施(累进处遇、广义的劳动和对外接触)之一。第一级为单独监禁,第二级为全程的集体监禁,第三级为半自由状态。
  (四)监狱生产制度
  严格的说,监狱生产制度并非西方现代监狱制度中的典型,这里介绍西方国家的监狱生产制度主要是为了便于与我国现行监狱生产制度的比较。
  现代监狱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这在中国和外国大致都是一样的。但西方国家的监狱生产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并对监狱生产有着准确的定位。下面以英国和西班牙为例介绍一下西方监狱生产制度的特色。
  英国和西班牙都非常关注监狱生产,每所监狱都有许多生产项目,但一般规模都不大,工艺虽然比较简单但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
  英国监狱总局管理监狱生产的机构是局内设置的公司事务处,还成立了一个监狱企业公司(Prison Enterprises)。该公司在互联网上这样介绍自己:“监狱企业的使命是对犯人进行生产性训练,通过犯人的劳动,使他们掌握市场需要的劳动技能,以便使他们释放后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11]
  西班牙的监狱生产制度更加有特色。西班牙政府根据皇家1995年第326号法律成立了“监狱劳动和服务组织机构”,简称OATPP。该机构相对独立于监狱局,运作灵活,主要功能有三个:一是组织狱内罪犯劳动生产;二是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文体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负责狱内服务。OATPP是非营利性组织,类似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犯人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犯人释放后的再社会化,使犯人在服刑期间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具有劳动能力。OATPP的全部人员的工资都由政府拨款,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这些人员在组织监狱生产中突出为监狱改造犯人的目的服务,而不是惟利是图。
  综观西方各国的监狱生产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非常强调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即监狱的职能仅限于改造罪犯,监狱生产或监狱企业都是非营利性的,服务于罪犯改造,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这个目的监狱生产组织一般都由政府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这就为监狱职能的单一化提供了制度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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