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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法治视角来看“调解”

  四、我国的其他调解
  在我国,还存在行政机关的调解、劳动调解、仲裁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等。下文主要介绍行政机关的调解和劳动调解。
  (一)行政机关的调解
  在我国,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可以调解民事纠纷。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专利法》(第57条)、《商标法》(第5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和《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可以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则不得调解民事纠纷,以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民事纠纷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权力强制解决纠纷,只能以中立第三者身份调解纠纷。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提起诉讼。
  (二)劳动调解
  我国现行《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就劳动争议的调解做出了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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