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20条)。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下列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民间纠纷,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合法合理;(2)自愿平等;(3)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纠纷主体的自觉履行。《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一方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允许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另一方面规定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我国的法院调解
《
民事诉讼法》第
9条确立了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第八章就调解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等有关司法解释还对调解做出了具体解释。法院调解应当遵行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是指对于纠纷是否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遵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则指法院调解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强行规范,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对受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调解协议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和是非明确的基础上。)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于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原则及制度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