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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邵明


【关键词】理解 诉讼标的
【全文】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邵 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一、诉讼标的之含义
  诉讼标的,在国外有“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等称谓。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具体解说如下:
  首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所享用的民事实体权利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比如, 买方A与卖方B之间存在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用的请求B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此例中,
  若A与B均履行的合同义务,并未发生争议,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A与B发生争议,比如因为A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给B价款而发生争议,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标的。因此,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若A与B通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以上争议,则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仍然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B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审判该争议的,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标的。因此,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在上例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请求权将构成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而请求法院审判则体现出诉讼标的之程序内容。因此,诉讼标的同时具有实体内容(或实体性质)和程序内容(或程序性质)。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具体法律事实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比如提起确认证书真伪之诉,诉讼标的则是该法律事实,并非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请求法院审判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具体实体请求即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构成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可见,虽然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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