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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证据

  四、证据种类与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法律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和内容所作的划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我国立法上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的综合。
  立法上对证据进行种类划分,旨在便于当事人和法官据此来收集提供证据。同时,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而采用相应的取证、质证、认证的方式和方法。
  在现代法律中,原则上,各证据种类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证明价值。这与历史上的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法定证据法律制度中,法律根据证据的形式或种类来规定证明力的高低。比如,被告人的自白(口供)被确认为“证据之王”,证明力高于其他种类的证据;贵族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平民证言等。
  (二)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种类是对证据不周延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周延的划分。
  通常,把证据按照一定的标准作如下划分:
  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支持有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指反对有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支持不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证是证明责任承担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反证则是对方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原告,所以本证多为原告提供的,但是证明责任承担者在特定情况中是被告,所以本证有时是被告提供的。
  例如:原告对被告向法院提起返还借款之诉,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以支持或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此借据即为本证。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原告开出的收据,来证明已经返还借款的事实,此收据便是反证。
  再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那么被告用来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就是本证,而原告则可提供反证来证明不存在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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