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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区内停放车辆丢失之法律责任

  为此还要根据车主的身份来确定相关的法律关系,车主是业主,还是临时停放车辆的外来人员。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责任承担
  (一)车主是业主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
  车主是业主,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车辆的停放和保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未明确此项内容,就要根据民事行为的性质来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并对出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发放出入卡方可通行,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
  2、如果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只是对车辆出入进行一般询问,而没有进行严格的查验登记,此时,物业公司是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小区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之管理职责,对于车辆保管并无特别之义务,此时发生车辆丢失的问题,需要审查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过错,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3、还有一些开放式的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对车辆的出入、停放等问题进行管理,但仍然收取物业管理费,这就需要审查物业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这个问题在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一些规定,但各地并没有统一起来,因此,对于有些服务项目的内涵理解不一致,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切实可操作的规范,明确物业管理相关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车辆丢失案件中常常争论的便是对于保安服务的理解。对于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的理解,业主们普遍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保安服务费用,就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安全,如果小区里发生盗窃等危及业主财产安全的治安案件时,就足以说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职责,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这种理解是很狭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其中合同的约定也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职权,不能将属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作为保安的职能。在物业管理中安全服务的性质只能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收取了原告交纳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但其相应的义务是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综合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卫责任是基于整个小区而言的宏观安全保卫工作,并不涉及个人特定财产的微观安全保卫之责。作为物业公司,其仅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行为、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任意加重其责任。物业管理的保安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它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因此,不能仅凭发生了盗窃案件就一律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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