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小区内停放车辆丢失之法律责任
周丹
【关键词】小区 车辆丢失 法律责任
【全文】
案 情
2004年5月14日早上,居住在盘龙镇拓新李子园小区C6-3-1的业主尹某发现昨晚停放在小区内住房楼梯入口处的一辆摩托车丢失,马上向盘龙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报案情况作了记录,但一直没有侦破此案。尹某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赔偿购车款。原告尹某起诉称,其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并按期向被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卫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车辆(2003年11月24日购买,价值3930元)丢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 理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以证实车辆被盗的事实。还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缴纳物管费的收据。被告出示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文件,并提交了主管部门对“保安”一词如何理解的函复,双方的物业合同中还明确到:“不存在对业主的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和保险关系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财物丢失,以及要求被告赔偿因财物丢失的损失与该合同相违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财产受损的事实,原告举示了派出所的制作的报案记录,但该案尚未侦破,无法直接证明摩托车被盗以及如何被盗的客观事实,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以此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探 讨
随着一个个住宅小区的落成,现代城市人除了增添了住新居的一份喜悦外,也平添了一份烦恼,那就是车辆的放置问题。因为,不断地传来这家那户的车辆丢失的消息。于是,有人在小区里自建一停车棚,日日铁将军把门;有的小区居民将车交给物业公司保管,每月向物业公司缴停车费,凡此种种,仍然有车辆丢失,那么,该如何来处理此类车辆丢失的案件呢?本文拟从此类案件所涉之民事法律关系作浅析。
一、 此类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住宅小区中的各位业主一般将本小区中的公共管理事物委托给物业公司来管理,物业公司受业主的委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提供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卫生、保安、绿化、维修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同时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职责在于通过对小区行使管理和服务活动,使小区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给各业主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因此,当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发生丢失的事件时,除了车主与盗车人之间存在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外,在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还存在是否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