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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习札记(四):死亡还是重生?——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

  虽然“在英国,法律极少是激烈的变动,而只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加以演化和变革以适应变化着的社会需要而已。法律界在必要的时候加以调整并避免了根本性变动所造成的混乱——现行结构是数世纪内形成的,从这个系统的各方面看,它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中极其关键的结构,是一个曾在国家许多危机时刻为它提供力量的制度的不可替代的基石。” 但是独特的历史传统往往又会阻挡现代化的进程,最终又不得不屈服于现代化的潮流。因此我们说,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见证了英国司法独立的进程,尽管时至今日,司法独立依然是英国民众奋斗的目标和美好的愿望。
  司法独立是建立在法官职业群体内在独立精神和品德基础上的,离不开一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职业共同体的支持。在英国王室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中央集权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中央司法的公正、效率上,即王室法院能够以更超然、客观的立场和更为有效、科学的手段解决当事人纠纷。这是王室能够借助司法手段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安排本来是王室利用司法来加强中央集权的权益之计,但其副产品却是司法的专门化和法律职业家对司法的垄断,因为这是中央司法合法性的必然诉求,司法不仅要确保其过程客观、公平,还必须在规则创造和解释上求得一致性和连贯性,赋予规则普遍性的外观,因此,只有接收过专业训练的法律家才能担当此任。法律职业家对司法垄断赋予法官职业群体独立的政治权威和垄断利益,进而产生了司法独立意识,要求摆脱任何政治上控制的干预,因此,
  “司法中央集权化导致了司法的专门化和职业法律家对司法的垄断,而这种垄断又导致了司法独立意识在职业群体的内生。内生的独立意识必然进一步强化了群体的独立意识和共同体意识,从而使他们成为一个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具有独立司法权威的职业群体,从而使他们成为制衡政府专断,维护捍卫人权与自由的中流砥柱。”
  英国大法官制度走向了死亡,英国大法官走下了神坛,但是未来走上神坛的又会是谁呢?谁将成为筹划中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从职权上看,领导宪法事务部的福尔克纳勋爵总揽了原大法官所负责的大部分事务,虽没有首席大法官之名,却在行首席大法官之实;但是从2005年宪政改革法案中看,似乎更加倾向于由王室法院的首席法官来承担这一历史性的职责。2005年9月7日,英国贵族院议员、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沃尔夫勋爵(The Rt.Hon.The Lord Woolf,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在访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时更是明确地表示:“英国大法官身兼立法、行政、司法三重身份,不仅在缺乏宪政体系中的正当性,而且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英国朝野普遍要求更为彻底的权力分立和制衡,至少在行政与司法、司法与立法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相应地,英国大法官不再扮演法官领袖的角色,首席大法官将取而代之。而且,大法官任命大部分法官的职权将由一个完全独立于立法与行政的委员会来承担。”“作为新的宪政安排的一部分,英国大法官和我达成了一个协议,我们第一次试图作出这样明确的划分,即英国大法官的司法职权是什么,王室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司法职权是什么。这一更为明确的划分将有助于推动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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