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为保证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律师应当熟悉
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要件的要求。一个简便且可靠的方法是参考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律师应当注意很多仲裁机构都针对不同的争议类型提供了多种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必要对适用的规则作出约定。例如,如果当事人欲将一项金融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根据该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协议中须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否则案件将适用贸仲的普通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作为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很多仲裁机构都允许仲裁当事人在很大程度内对仲裁相关事项作出特殊约定。 这是很多律师未予重视但却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熟悉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律师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确保更多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贸仲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由总会还是任一分会受理案件、仲裁地点、开庭地点、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是否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国籍、仲裁语言等广泛的事项,甚至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上述事项作出事先约定,一旦争议发生,双方在对抗的气氛中恐怕就较难达成共识了。需要提醒的是,合同或争议适用的法律不能直接解释为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英国法律解决”,并不意味着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的解释必然适用英国法律。如有必要,当事人应当就此专项约定。
二、授权委托书
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律师应向仲裁机构提交适当的授权委托书。与法院诉讼不同,多数仲裁机构对于仲裁代理人的身份、人数、国籍等均无限制。关于司法部限制外国律师在中国仲裁中解释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外国律师有违反情况可能导致该律师及其律所的中国代表处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造成代理关系无效或构成挑战仲裁裁决效力的理由。在涉外仲裁中,对于外方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多数仲裁机构不要求就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当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特别要求。
需要提醒的事,授权委托书应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送达地址、电话、传真等表述清楚明确,尤其是仲裁程序中特有的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以及签署和解协议的权利、指定仲裁费退款帐户的权利等。较明确且广泛的授权范围将方便仲裁庭和仲裁代理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