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004年颁布的《
行政许可法》使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系统化,体系化,行政许可日益成为政府施政的一种基本手段。随着《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出台,以及2004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出台的《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
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这样行政许可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逐渐得到贯彻落实。
《
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应当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引入并确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现行《
矿山安全法》虽然规定了开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但这并不等于确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会形成矿山企业具备了开采条件但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在矿山生产实践中表现为矿山企业安全投入欠账大,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等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却照常开采,极易造成矿难事故的发生。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规范企业行为,也可以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是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矿山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手段。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2年在《》中提出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所谓风险抵押金是指国家为预防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提取,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这一制度能合理解决“企业事故、国家埋单”的不合理现象,有效保障因发生矿难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矿山安全法》修订应当明确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可以在法律中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而
矿山安全法》只做原则性规定,明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抵押金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三)安全评价制度
矿山安全评价,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在验收过程中的安全评价。它是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的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预案和管理对策,作为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安全评价制度能为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提高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服务,同时也是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
矿山安全法》修订应当确立矿山安全评价制度,明确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矿山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独立实施安全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还应当明确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安全评价制度的设立与中介机构参与矿山企业的安全工作,对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事故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