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为控制为目的修订《矿山安全法》
陈伟超
【摘要】任何法律的最终落脚点都是着眼于对各种主体的行为控制。矿山安全主要涉及到国家(政府)、矿山企业和矿工三方主体,如何加强对这三方主体的行为控制是做好《
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的关键。因此,《
矿山安全法》修订必须明确政府的监管、服务行为,强化企业的管理行为,细化矿工的参与行为,以行为控制为目的,完善、健全各项法律原则和制度。
【关键词】行为控制 修订 《
矿山安全法》
【全文】
一、《
矿山安全法》修订的必要性
矿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12年来,对完善我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和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矿山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首先是经济方面,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矿山企业已经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并存,《
矿山安全法》应当在规制对象方面做出相应变更,不仅要规制公有制大中型矿山企业,也要规制非公有制小规模矿山企业。其次是监管、监察体制方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变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是由劳动部变更为国家经贸委,目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矿山安全法》应当对新的监管体制进行明确;同时,国家针对煤矿设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系,[1]也应当在法中进行明确。再次是法律体系方面,国家近年来颁布了很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以便衔接。此外,我国的《
矿山安全法》与发达国家矿山安全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应当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借鉴。
上述背景使得《
矿山安全法》存在的具体问题日益凸显:第一,总计八章五十条的内容过于简单、粗化,从而造成规定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执行和落实;第二,一些规定和现实脱节,难以贯彻落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三,一些内容立法当时应当予以明确的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第四,由于形势发展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订加以明确规定;第五,一些内容现行《
矿山安全法》虽有规定,但存在错误和缺陷,亟待修改与完善。
因此,我国的《
矿山安全法》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为我国矿山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