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这一条对于我们来说,要看到注意什么呢?一般来说公司的管理业务都是被控股股东所来障碍,就要防止公司完全被控股股东所操纵,如果控股股东进行合法的交易,这不能干预,如果利用控制关系进行非法的交易,利用控制关系从子公司里面把财产利益无偿取得等等,像三九集团,把三子上市的十几亿全部圈来自己来用,怎么说他们是违法了,从你控股的公司里面获取的不正当的利益,这种问题要解决。
第四个,应该说《
公司法》修改里面很重要的一项,要加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里面的监督机制。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里面的监督机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从世界公司的长期的经验来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执行机构的人从事一些违法活动的很多,美国被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实践也比较好的,比如安然事件,这个公司的丑闻也表现了这个问题,所以美国也通过了法律来加强这方面的控制,从这点来说,我们要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第一个是忠实的义务,第二个勤勉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样的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付赔偿责任,现在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利用他的关联关系侵占公司的利益,也要承担责任。现在我们经常有这样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等等这些人员利用这个进行关联交易,跟自己有厉害的关系取得交易,商业利益本来是自己的,应该自己拿去了,像这样的商业机会等等写进去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这样一些东西来谋取私人的利益,自己个人的利益损害着公司的利益,把公司的商业机会自己拿来,把一些交易佣金拿来了,对跟自己有厉害关系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这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我想这是我们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要加强这方面的一些规定。
如何加强监督机制,这是这次
公司法这次修改着重考虑的问题,我们知道美国没有监事会,但是美国的公司机构主要是两个一个加强独立董事,一个加强审计的作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面设很强大的审计委员会,日本《
公司法》修改一方面吸收了美国的,一方面是他的传统的,他们的传统跟我们一样。日本有选择制度,采取是美国的模式,或者采取董事会,监事会平行的模式。日本有一些大的像东芝这样一些集团,我看现在有70多家,80家了,前半个月他们来一个日本监察人协会的主席跟我们交换了意见,他说大概七八十家都采取这种模式,我们
公司法修改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模式,因为现在监事会都有自己的职工,都由自己的员工来参与,效果不佳,很难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在我们也不要采取选择的模式,大致说来有这么几条规则来加强,第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仍然加强外部监事会的作用,由国资委,现在仍然还行之有效,因为内部的职工不如外派的监事会,监事会级别比你董事长还要高,外接比内接还要有效,第二一般的公司里面也可以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学美国的独立董事作用,但是法律只对上市公司明确规定,必须有独立董事,只对上市公司规定。据我所知国有独资公司也准备要有独立董事,百分之百的国有独资公司,他的董事都是国资部门派下来的,如果没有一定的专家,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专家,往往他的成员结构,板块是死硬的,所以恐怕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能会在里面设独立董事。其它的法律没有规定,你愿意有独立董事就有,不愿意有就不有。第三加强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要设主席,明确的名称,法定的机构,定期的会议,三个月要召开,实行它经常的职能,监事会职能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它不仅是列席董事会,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它有提案权,它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经理,赋予它这样一个权利,还赋予它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调查权,监事会的成员可以找经理其它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这些管理层必须要如实向他报告说明,如果有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他也有审计的权限,这是学美国的了,监事会可以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自己去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专项审计或者全面审计,他认为有必要的就可以。同样也赋予了他起诉权,如果高级管理人员侵犯的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法院起诉,一个董事长侵犯了管理人的权益,怎么会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自己呢,监事会可以,所以赋予了监事会很大的权限,他可以召集,可以提案,可以罢免,可以调查,科技提审计,还可以提起诉讼,可能还要规定监事会的成员如何行使监督的权利,应该有一个不受追究,就看怎么来写,报上登了一个工会的主席进行了监督最后被炒鱿鱼了,最后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在这个范围内如果被解雇,这应该有法律的保障。总之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在
公司法里面真正能够实行监督的机制。当然说这个之外,国资委监督那还是另外一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