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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公司法从五个方面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我想这几条说明将来我们设立公司的门槛要降低,设立公司要比过去方便得多,这对我们企业来说,要注意什么?第一个,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设立公司比较简便了,门槛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也降低了,你跟人家打交道,你说你成立方便了,但是人家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只有五万块钱,你要跟他打交道,那你要小心一点了,所以一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绝对看它注册资本多少,更重要是要看他实有财产有多少,而且也不仅看它实有财产有多少,还要看它平时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财产并不多,但是一直很讲信用。财产很大,几千万,不讲信用也不行,只要他注册资本真实的,没有欺骗,写的就是五万,写的就是十万,那你跟他打交道要根据他现在的注册资本多少,根据他实际有的财产有多少,根据以他现在对外一般往来中的商业信用有多少,你来跟他打交道,这是现在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公司法》修改以后,将归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了,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了,允许章程自己规定了。给我们的公司,给我们的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国家减少这种强力性的干预,非得按这么去做,章程可以自己去规定了。这就跟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通过的精神一样,行政许可法也有一个精神,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事最好自己去解决,国家不要管闲事了,人家按合同章程自己能定的,你国家何必管呢。协会里面,社会的功能能解决的,也尽量由那儿去解决。实在必须要国家干预的,才用国家的权利来干预。这样的话,也会有几条变化了。比如说评估,是不是必须要强制性的评估,当事人自己的评估可以不可以,股权转让里面的一些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分红的比例是不是完全按照出资的比例,现在公司法也说分红的比例就是出资的比例太绝对了,那我将来发行优先股可不可以,有的人指优先分红,不参加,完全可以不可以,像这些完全允许章程自己去规定。在公司法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里面,对大家来说最重要的一条将来的变化按现在来说,几次讨论过都没有变,那就是经理的权限从法定的变成约定了。经理究竟多大权限,并不要法律给你明确做规定,12345都说得非常清楚。我们现在经理的权限依然没有法定,董事会有哪些,股东会有哪些权益,董事长有哪些权益,经理有哪些权利都给你罗列全了,可是经理和三会不一样,三会是公司的意思机构,我们法律上来讲,股东会是决策机构,重大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而经理人是执行机构,是执行人,执行人权利多大,那由股东会决定,由章程决定,由董事会决定。所以现在的修改是这样写的,经理的权限由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章程里面规定你的经理权限多大,你的公司规模扩大,你也可以把经理权限对外进行签定合同,你也可以写上经理不得对外做担保,你可以写,经理权限多大,那是董事会和章程来决定的,当然你限制了以后,怎么公告,怎么让人家知道,你章程写了,大家应该是知道。所以这一条将会有着很大的变化。将来可能还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很可能要规定股份公司,对外能够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止是一个了,这是什么意思?这是我们要跟国际接轨,国际上并没有我们现在这么非常严格的只有一个人是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董事会的成员都可以独立对外,董事都可以对外代表公司,你说他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什么,难说,他可以对外代表人,因为他是董事嘛,所以我们现在可能将来也会允许,尤其是一个股份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都可以不用对外了,代表公司了。那么这样的话,我这个公司有五个董事会的成员,那么这个成员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要写清楚,这些人的权限是什么?各自权限怎么样,应该在法律里面做规定,在章程里面写清楚。 
  这个对我们企业来说,对我们公司来说,意义何在?就是说我们要注意在章程里面把你自己公司里面的一些特色,你公司里面管理的权限,你公司里面这些的问题要写清楚。我去年碰到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公司的老总,总经理把一个公司拥有的重大的在外面的投资利益,在人家一个公司的控股,70%的股权卖掉了,自己就做决定了,那当然不行,这不是你总经理的权限,你总经理把股权卖了,股东说有意见了,然后总经理说这不是我的权利,我越权了,但是要求追认,董事会决定了,四比三确认,追认他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是股东会不同意,否决,法院马上问这是谁的权限,到底是听董事会的还是听股东会的,总经理没有这个权利,但是董事会批准了,可是股东会否决了,最后谁决定,像这样的问题你应该将来在章程里面写清楚了,如果涉及一个公司的重要的股权利益,到多大,担保的利益怎么样,那该是谁的权利就是谁的权利,你自己在章程里面写清楚,你章程里面不写清楚怎么成。所以以后要在自己的章程里面写清楚。有一次国资委召开一个国有企业并购的会议,英国石油公司的一个海外收购部的经理,我跟他正好是在同一个时段,他讲完了以后,下面的人就问他,英国石油公司这么大,你们在海外收购也好,你们资产出卖也好,究竟是谁的权利,他说在章程里面写得很清楚,到多少吨以上,那应该是股东会来决定,哪部分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哪些是总经理决定的。他说我一个部门经理也有权利,在百分之多少内是我的权益,我不能超过我的权益。所以将来我们管理的权限,经理,部门经理,董事会的哪些股东会的,你应该在章程里面写清楚,章程为本,这是你们自己决定的。将来就会有很多的问题,章程要写得很清晰,章程要体现你自己的管理特色,章程要体现你自己权利的划分,章程可能要发生争议,也可能这个章程是否有效,这个章程自然可以规定了,违反不违反《公司法》或者别的什么东西。我们现在有对合同有效无效的争议,将来我们对于章程的争议会越来越多,可能有人说这个章程写得合法不合法,违法不违法,效率如何也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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