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对经济立法的理论研究,要由单项的经济立法理论研究向综合性的经济立法理论研究转变,由全国单一性的经济立法理论研究向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的经济立法和地方性的经济立法的理论研究方面转变。尤其要注意我国西部、中部、东部的经济立法研究。过去我们对区域性立法的研究注意很不够,一定要转变过来;过去我们对新颁布的经济立法缺少民主的、公开的评述,对新法颁布的精神实质、优缺点、如何贯彻等缺少深入的研究。今后我们要对新法的出台进行全面的评价,提出它的优缺点和实施的办法,这是我们做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应尽的责任。
4.4 加强经济法律和市场道德之间关系的研究
当道德成为社会公德的时候,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例如,新《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2款把“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也作为对税务人员的法律要求进行规定。有的专家认为这种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不好掌握,违背了“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又怎样处理呢?至多是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总不能判刑吧!因此没有必要把这两句话写到《税收征管法》里去。有的专家对此持有不同看法,认为“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是对税务人员的公德要求,是公务员忠诚于人民的表现,也是税法柔性的体现,有规定的必要。事实上当道德成为公德或成为全国人民的任务和要求的情况下,不仅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可以有这种规定,而且早在1982年以后的《
宪法》第
24条、第
29条、第
42条第3款、第
46条第2款、第
49条第3款就已经有了明显的规定;在《
婚姻法》第
4条也规定得很清楚,同时在经济法的其他法律中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证券法》等也都有不少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规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公平与效率统一,禁止垄断行为、禁止欺诈、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等,既是市场经济的原则,也是参加市场经济主体所应当遵守的公德。
4.5 加强经济法理论的创新和出产理论精品
创新是成功的根本。“引进”对国内在一定意义上是创新;然而把中国的特色传播到国外,对国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创新。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做,但现在做得不系统、不规范。在新的形势任务面前,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都具有创新的意义。理论与实践结合,解决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更是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这方面难度比较大一些。坚持创新与发扬传统相结合,在迈向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进程中,环境的变化和更新对理论提出了创新的要求,但同时对我们长久以来形成的一些优秀的、传统的成果和做法也必须坚持,只有形成创新和继承优秀的传统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健康地发展经济法学。
经济法要创新,这种创新要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行,创新不等于胡说八道,创新不等于喊口号,更不等于否定一切。在继承古今中外一切优秀经济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经过周密调查研究、深思熟虑得出科学结论,而又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这种理论和观点才是创新。创新有观点的创新,有体系的创新,有材料或研究方法的创新,总之它是前人所没有的新思路、新观点、新材料。创新一定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学风,我们现在需要创新,要解放思想,勇于进取和拼搏。
经济法的信息很多,包括立法信息、执法信息、研究信息、案件信息,信息对经济法研究至关重要,我们要建立信息网络,包括刊物、论坛等。
经济法的书和论文现在很多,有不少带有粗制滥造的色彩,经得起历史、群众考验的精品太少了,刊物也不够,写出来没地方发表,影响写作的积极性。我们建议每两年对论文和理论研究采取公平的原则,评出新思路、新观点、有创建的精品来,以此推进我们的理论建设。经济法哲学是经济法理论的最高著作,一定要组织老中青专家集中力量把它写出来。理论是指导,实践是基础,计划、规划、研究、讨论是手段,出精品成果是关键。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法律科学的成果特别是精品太重要了、太需要了。理论是规律的反映,政策是理论的具体化,措施是实施政策的手段,法律是成熟了的政策的转化形态,因此法律也是最高的、最后的一道防线,既不能把它神秘化,也不能把它庸俗化。
4.6 强化经济法学科建设,形成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强大基地和建设重点,壮大和提高经济法学科队伍,为全国或地方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