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要有相应的司法作保障,经济审判和经济检察则是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在法律制度上的产物,因此经济审判庭不是撤销的问题而是加强和提高的问题。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可以包括:反垄断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产品质量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政府采购案件、财税案件、涉外经济案件等。
以上这些都是经济法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这个机遇,迎接这个挑战,这是我们在新世纪首先要明确和解决的重大课题,要回答和解决这些课题,就必须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的研究进行深入的思考,并设置一个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4 关于加强经济法理论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4.1 正确认识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面临的形势
经济法经过2O世纪8O年代初期一批经济法的先知先觉者的提倡和20世纪80年代中期《
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的经济法与民法的争议,尤其是1994年、1995年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以及到2000年12月全国性的中国宏观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讨论,经济法理论建设不断进步,但是也必须看到,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不仅落后于经济建设的实践,也落后于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我们一定要有一种危机感、紧迫感,要看到一方面原有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和形成的经济法理论还没有完全摆脱当时的局限性,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行政指挥的色彩;另一方面实行市场经济需要的新思想、新观点还没有形成体系,这种新旧理论观点之间的矛盾反差比较大。同时,经济法的理论与现有的110多部经济法律和相应的决议没有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在经济执法当中的许多问题又反映了经济立法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或者经济立法还脱离实际、操作性不强,原有经济司法现在又处于取消危机阶段。因此,必须在经济法学理论基础上进行创新,进行系统体系的奠基和完善,要提高到法哲学的高度进行概括。
4.2 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向纵深发展。加强经济法和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
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从横断面看要研究经济学、技术学及相关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学习各个学科的长处,为我所用;要研究宪法学及其相关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学,要熟悉这些学科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它们的基础理论,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经济法与它们之间的法律共性和各自的个性,掌握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做到知己知彼,为我所用。
从纵向看,对经济法的部门法,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和行为的法人企业组织法、维护市场经济运行和秩序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的法律(尤其是对财税法、银行货币法、投资与
价格法、外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法)等要重点地长期地研究。
4.3 在继续以经济立法为重点进行研究的同时。要逐渐转向以修改经济立法和执行经济立法为重点
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经济法体系”(2000年已达110多部经济立法和相关的决议)的形势下,从“初步形成到完全建立”,还有一部分重要经济法律需要进行立法,对此必须进行理论研究,为经济立法服务。今后更多的是经济立法的修改(从1979年到1992年经济法修改4部,从1993年2000年经济法修改21部),而经济法的执法和经济立法的修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经济战线,现在再也不是无法可依的局面了,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已成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一个普遍的、突出的问题。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为此,要加强对经济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经济审判和经济检察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经济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经济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对执法中所存在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通过对执法的研究,解决执法当中的态度、认识和疑难问题,推动和促进法律的实施;同时这种研究对立法的修改也是很有好处的,经济立法随着客观经济形势和经济现象、经济事实的变化以及执法中提出的问题,也必须依照立法的程序进行修改。所以经济法的理论工作者研究执法的实际和法律修改的实际,是有广阔前景的,今后研究的重点必须要放在执法和法的修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