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已经先后修订了三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其中把原三个法律中对“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的规定,修改为“企业在批准的金融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这体现了国内国际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市场开放,反对贸易歧视,平等透明,实行国民待遇,使我们的涉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
为了协调与WTO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权益关系,逐步降低关税,有步骤地开发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国情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实行外贸经营资格登记注册制度,逐步实现对各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开放经营。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体系的法律法规;继续规范发展边境贸易、区域贸易,大力发展承包工程、设计咨询、技术转让、国际旅游、国际运输、航天发射等各种形式的贸易网络;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手段;加强对外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磋商和应诉,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经济法进行协调和干预,从而打击破坏对外开放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对外开放经济贸易合作新秩序。
3.2 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战略,要求经济法尤其是国内经济的立法。有的需要填补空白,有的需要修改和完备。有的需要提高质量和水平为了协调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之间的关系,干预重复生产建设和盲目发展;为了协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的关系,干预各环节之间的脱节、对立以及分配不公的行为,要求经济法对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各个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提高生产、消费水平,干预那些不顾大局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经济原则。按照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和产品结构改造和升级的发展趋势,在已经制定的
农业法、工业企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
港口法、
电力法、
煤炭法的基础上,要积极稳妥地制定产业法、商业管理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法、信息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国有资产法等行业法和综合性的管理法,修订破产法、
公路法、
对外贸易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水法。
3.3 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经济法的协调与干预
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搞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市场竞争;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引导市场,实行宏观调控。
首先,需要对深化国企改革方面的法律进一步完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要完善
公司法,修订《国有工业企业法》。《国有工业企业法》是1988年制订的,十几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法需要扩大到其他的国有经济领域,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对国有工业的政策作出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建议把《国有工业企业法》改为《国有企业法》。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方面的立法,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包括民营企业的立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上升为《私营企业法》的立法,贯彻国家关于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协调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各类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协调各类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配置及其利益关系,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其次,协调和保护各类市场的发育,完善市场体系。进一步开放市场,开放价格,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规范土地一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干预和反对那种行业垄断(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和价格垄断行为,破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假、冒、伪、劣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及“三乱”行为。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陈规陋习。为此,必须抓紧制定反垄断法,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制,完善《
价格法》,修订《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国内贸易法和商品管理法,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