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经济法地位的全面被肯定,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充分运用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7个法律部门构架组成,以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之一被肯定和阐述,是唯物论和辩证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和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准,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也不是立法权限的大小和拥护人数的多少所能左右和决定的,而只能依据每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独特的社会关系,这样才能真正阐明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例如,
宪法是统治阶级用来调整行使国家权力而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一个国家的基本法,也是对一个国家基本社会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民事商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指挥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行政关系的法律。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对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处罚与责任的这个特殊领域社会关系的调整。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可见,任何法律部门的划分都是从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这个基本点出发的,都是与社会关系不可分割的,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只有坚持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惟一标准这个根本原则,才能从“大民法、小经济法”或“大经济法、小民法”,“大行政法、小经济行政法”等种种争论不休的说法中解脱出来,走上各法律部门、各法律学科平等发展的道路。并且,由于坚持把调整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这个根本点,由此而产生了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原则和方式的不同,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在划分法律部门这个根本问题上的体现。一句话,承认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性就是坚持唯物论的观点。
我们之所以说7个法律部门的构架是比较科学的,还因为它坚持了辩证法的观点。因为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生产力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年代,社会关系经常出现新旧交替,所以,这7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又是相互交差的,“此起彼伏,你中有我,我中也有你”。由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引起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代替原有的社会关系,新旧社会关系的相互交替,也促使法律部门的不断更新和完备。一些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就要有新的法律来替代,新的法律多了就可能组合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就是辩证法。同时,承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定或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发展变化性、交叉性也是辩证法,而把社会关系和法律部门看成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不可交叉的,那是形而上学的观点。
综上所述,经济法地位的全面确立,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又是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既是优秀的法学遗产和革命的法律传统的继承,又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也是经济法体现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也体现了先进法律文化前进的方向,包括经济法制方面的观念和意识形态,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是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
我们认为,国家承认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利于加强经济立法规划和经济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行为,有利于正确处理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经济法制教育和人才培养以及经济法学科研究,有利于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有利于促进整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3 2l世纪经济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经济法经过20世纪后20多年的创建和发展,进入了青年时代,不仅在理论和队伍上开始站住了脚,而且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中有了一席之地,这是可喜可庆的。在进入新的世纪之时,只要我们把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定在协调和干预的基础上,就有利于总结过去,迎接未来的挑战。在21世纪初,经济法建设面临难得的机遇和挑战,集中反映在党中央号召的“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上,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3.1 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备,对经济法课题的研究、教学与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民族、贫富、利益和地理上的差别,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和存在经济贸易与合作、经济安全与生态环境、人权与移民、干涉与犯罪、独立自主与区域化等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2001年11月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国,这就要求我国不仅进行国内法的调整,也需要进行国际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