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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经济法建设的历史进程迎接21世纪学科的新挑战

回顾经济法建设的历史进程迎接21世纪学科的新挑战


刘隆亨


【摘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根本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认定和体系的基本形成,说明经济法被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位来之不易,经济法地位全面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从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是协调与干预的统一这一基本理论出发,具体论述了21世纪经济法面临7个方面的机遇与挑战,以及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科发展建设的方法论思考。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体系;经济法学科
【全文】
  1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经济法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引向深入。” 
  我认为,江泽民同志系统地提出和阐述的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从根本上指明了广大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法治建设的目的与性质。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就是要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反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扩张主义,揭露和打击危害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发展生产、安居乐业的客观环境,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热情。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就是要直接和间接地为保护和发展先进的生产力,为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服务。 
  其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因为法治建设表现为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依法管理和治理,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规范了发展先进生产力和繁荣先进文化的丰富内涵。为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立法和执法环节,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完善生产方式,改善生产关系,建立现代公司企业制度,以实现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为了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需要保护和发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科学技术文化,思想道德文化,美术、体育、理念、信念文化,人才培养的教育文化,以及吸收古今中外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成果的传统文化,尤其是体现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新文化,还有法律文化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系统的法律制度的促进和保障,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无止境,因而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法律建设,也是无止境的。这就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开辟了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光明灿烂的前景。 
  第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整个法治尤其是经济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方针,它是检验我国法治包括经济法治建设成败、水平高低的一把尺子。“三个代表”的提法,体现了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最高的哲学范畴。过去的实践经验和今后的发展会证明:凡是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法执法,民主法治,就会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就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站稳政治立场,不断推进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创新,就会牢固地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解放思想,站在全局和整体的高度,观察、衡量、总结、设置我国的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繁荣法学,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我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经济法的根本指导方针,对经济法的发展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它是在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法律管理,体现了国家与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的法人治理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管理,是直接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吸收当代先进的经济管理技术和法律文化服务的。从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末,国家所颁布和修订的经济法律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4件。其中市场经济主体法占13% ,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法占16% ,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法占32% ,资源分配与保护法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特别是促进科技进步法占16% ,市场经济矛盾与冲突法律解决机制法占0.7% ,其他11个占10% ,相关法律决定占12% 。所有这些,一方面为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起了和将要起着重要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为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为特区经济的发展、为东部沿海经济的腾飞、为西部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提供了足够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和加入WTO创造了重要的法律条件,为逐步改善和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生活,从工资、补贴、津贴、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这些成果说明,凡是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经济法就是良法,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是违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法律就出不了台,即使出台了,也没有好的效果。我国的经济法就是反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根本利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先进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21世纪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根本指导方针,我们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会得越深刻,同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实际结合得越紧密,我国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就越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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