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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六、从自在走向自为:一点形而上的思考 
  法律从来都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限制,那种认为经济法是保证国家干预经济的学说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在近20年中的变化和发展。经济法和经济责任制的实现,是对既有紊乱经济秩序的一种纠正,无论是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它所立足的现代社会来看,经济法都是通过对经济秩序的纠正达到保证经济自由的目的。国家同市场的关系应当被重新理解,政府对于市场应当是一种维护和促进的作用,而不是相反,通过法律制度来对公有组织的管理,离不开市场制度,因而经济法的实质取向应当是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而不是相反。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是要求“在其位则谋其政”[75] ,严格的履行特定职位上的职责,协同完成目标,它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几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即人的角色化和职业化;社会的协同发展和工作的复杂化所带来的集体主义精神;以及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的综合-它实质是一种人力资本比重上升所带来的必然趋势。在经济责任制中,体现了知识因素在经济中作用的上升,在以资本为根本的私有权制度中突出人类的知识能力,这种制度将人和社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人作为万物之长的角色进一步突出出来。 
  毫无疑问,以泰罗制为源头的管理学和经济责任制的出现,是对人的角色和社会分工的一种强化,它忽视了人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感情、非理性、直觉以及各种各样的偏好。“人是机器”是这一制度的最初写照。然而,随着管理学的发展,对人的本身的关怀成为管理学和经济责任制的焦点,应当说,在社会自身的发展中,人的自由和本质将进一步的得到充分体现。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认为,经济责任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将对人的引导和关怀融合为一体的组织管理制度,由此,康德的名言“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是对经济责任制——也是任何一种优秀制度——的最好注脚。 我国通过渐进式制度变迁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渐进式改革的精髓是通过社会自下而上的改革来实现经济转轨,我国经济改革中的“先试点、后推广”事实上正是这一改革模式的最好代表。改革应当是由各个组织、每个人和企业家等人完成的,而不是部分学者的冥想和设计,部分“精英分子”完成的,因而,国家在经济转轨中的作用在于维护一定的经济秩序,提供公共产品,“改变政府行为的自上而下的努力,必须辅之以社会对变革的自下而上的需求。这种需求不会在一夜之间突然出现,而通常需要人们的动机、态度、经验的深刻变化”[76] .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律规则对于各个主体的责任要求和约束,对于个体行为产生影响,它为经济体制的转轨提供了微观保证。 
  市场经济化的政府更需要有力的管理和高效率的工作,对于我国这个具有行政官僚的国家而言,经济责任制的发展因而具有了更为突出的必要性。这一法律制度综合运用消极的限制、制裁和积极的引导两种手段,充分发挥了现代法律的能动性。经济责任制在文官传统薄弱、管理落后的国家,是克服官僚主义的利器。 
  可以鲜明的看出,被诸多法学家忽视的经济责任制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化而言,尊重实践,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来研究法律关系,形成立法进一步指导实践,才是正确的出路,而绝不是一部分学者闭门造车的结果;尊重社会和自然本身,尊重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聪明智慧,才是真正的法学和社会科学精神所在。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如英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均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政府董事长的年薪有的可以达到内阁大臣的水平。参见 马小丽:《国有资产运营机制的国际比较》,载《国有资产管理》1994年第9期。
参见 史际春:《国有资产管理国际惯例》,载《国际惯例书库》(3),海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721-723页。
《西欧国家参股企业运行机制及管理机制》,《国外股份制扫描(2)》《参考消息》1997年8月28日,第4版。
柯永果:《瑞典、法国、印度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模式比较》,《国有资产管理》1995年第2期,第53页以下。
黄刚:《法国审计法院及其对公有企业的审计》,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4年第1期,第47-49页。
《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经验》,《国外股份制扫描(5)》,《参考消息》1997年9月1日,第4版。
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有:195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1958年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几项规定》等等。
实质上,我国自1950年起,在实践中,就借鉴苏联的经验,从东北开始推行“一长制”,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不断的反复,一直到1961年才在“工业七十条”中规定中重申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参见 前引 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第338-339页。
参见 徐之河 李令德 著:《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续篇》,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
我们认为,经济权限与经济职责在实质上应当是相同的经济法概念,但是,经济权限的概念,是与经济机关的概念相联系的,我们认为,它是与苏联式的调整方式紧密相关的,它从根本上是在公有组织内部的单一纵向约束的概念,而现代国家应当是国家的不同角色分离的,因而,我们认为,采用经济职责的概念更能表现出经济责任的重要性,强调经济责任的受法律强制性,受国家司法机关评价性。
实质上,这种法律调整连经济行政法都谈不上,大多数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而已。
前引 史际春 著:《国有企业法论》,第344页。
有关政府机关的“精兵简政”的提法,自我国40年代的解放区时代就是我党的一项重要政策,建国以后,直至80年代初的30多年中,党政机构精简部署有五次,平均每隔五、六年进行一次,不断经历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反复,以中央政府的机构数而言,1957-1959年的精简中,机构数从81个减到60个,1967年-1970年的精简工作中,机构压缩到32个,1981年又增加到100个。(参见 《中国的道路: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1978-199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第190页。)这不能不说是具有规律性的,显然,我国政府机构的自身运作机制有待从根本上加以改革。我国政府机构改革,首先提出了“机构改革”的概念,它是在1982年年提出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时批准成立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政企职责分开是在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7年在党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了“必须下决心对政府工作机构自上而下的改革”;1988年七届一次人大会议确定将改革政府机构列为本届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1988年全面开始国务院机构改革;(参见 李鹏:《1988年政府工作报告》)1992年,十四大提出“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机构和机构改革”,将其列为关系全局的十大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三年内基本完成;(参见 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3年,十四大二中全会通过《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开始了又一轮党政机关改革。直至1997年,十五大提出,“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参见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最近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的政府机构的精简化。从这些政府机构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政府改革在不断进行,已经逐步认识到经济效益对于政府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政府改革仍然停留在机构改革的层面上,没有认识到机构改革应当是一种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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