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责任的承担,则经济责任制的作用就仅仅限于低层次,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经济责任作为保证。如何实现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经济责任制的课题,也是经济法和整个法律制度发展的课题。我们认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当通过对文官制度的改革来实现。首先,应当通过司法独立性的加强,使法院真正成为审查和纠正、制裁不法行为的机关;其次,应当将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承担通过司法机关来实现,而不仅仅依赖于其上级机关;第三,整个社会民主发展是极为必要的。
第四,经济管理主体的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实施,对于既有体制下,经济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经济管理主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各个经济管理主体通过一定形式的责任制,在本部门、系统、单位内部,或是在经济管理中,采取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形式,责权利相统一,采用经济刺激和经济制裁方法,实现科学管理,是有效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途径。它的施行灵活多样,种类繁多,成本较低,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我国政府所要求推行的企业扭亏为盈责任制,就是一种较好的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制[26] .国务院所颁发的《关于建立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中确定了这一制度,其内容是,第一,制定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的考核指标确定为: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的比重;第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为盈工作。其他如江苏省仪征市邮电局的机关管理人员等级制,将管理人员按考核成绩来评为A、B、C三级[27] ;如四川省对经济管理领导干部实行的“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通过合同形式,将经济发展目标分为不同的考核指标,依照经济管理效益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又如哈尔滨同江高速公路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项目法人责任制,省政府将亚行贷款转贷给哈同公司,公司以财产和利润作为抵押,并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8] .国家计委在1996年规定,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要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负责完成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传统的观点看来,这是一种私法的组织形式,公法法人的实质,同时具有特定的职责,可以说是经济责任制的典型[29] .在我国的既有经济体制内,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责任制的实施,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目前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可行手段。
当然,正如我们所指出的,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实现有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正如企业改革、政府职能转换等等重大课题同样是中国社会的根本转轨问题一样。因而,对于经济管理主体而言,是否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经济改革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同样应当看到,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实施,对于经济管理主体管理水平的改善,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强化管理主体的首长负责制,内部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是目前改革所急需的。它同样也能推动我国经济管理机关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有着重要意义。
2.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改革开放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经济责任制,它的出现,表明了经济改革中,政府意识到没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重塑市场主体仅仅依赖于单纯放权让利和创造外部环境是不够的,必须从财产关系入手来构造微观公有组织主体。1981-1982年期间,受农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启发,部分地方开始企业承包的局部试验。1981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要求[30] ,是一种“利润包干”的经济责任制,它同其他制度,如全面质量管理[31] 、成本管理责任制[32] 、厂长(经理)负责制等一起实现对国有企业的调整。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把企业改革放在首位,“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33] ,1987年提出,改革重点要放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依据两权分离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34] ,并通过法律文件将之确定下来[35] .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有78%,其中大型企业80%实行了承包。
承包制的出现,是政府管理企业形式的发展,是“利润包干制的延续和‘发展’”[36] ,它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经营效果的一种规定,将所有者对企业发展的目标分解,赋予企业以自主权,从根本上而言,它是一种目标管理和目标责任制。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以利润增长和技术改造项目为核心,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37] 的原则来确定政府同企业的关系,由此,其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38] .这一制度,有效的在既有体制下实现了激励机制的改进,因而,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明显的作用。1987年,国有企业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总产值增长了11.3%,实现利税增长了12.9%,上交利税增长了12.2%;1988年,工业总产值增长了12.6%,实现利税增长了17.2%[39] .同时,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重要的改进如:第一,风险抵押承包[40] ,要求承包者交纳一定的抵押进来作为承包风险基金,以抵免为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额,从而克服企业“包盈不包亏”的弊端;第二,资金分帐制度[41] ,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并分别列帐,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资金,其目的在于增加风险抵押基金的数量;第三,利税分流,利税分流的提出在承包制推行伊始就提出来,但是由于承包制将上交国家的利润和税收同时通过合同确定,使得税收收入受到影响,从根本上,这一点是不合理的。
1991年第一季度末,95%的企业签订了新一轮的承包合同[42] ,承包制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承包指标得到充实,如经济效益指标、发展后劲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等综合配套的承包指标体系;第二,承包基数确定方式多种多样,采取了分档达标等10多种方式;第三,部分地区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纳入了承包指标。1995年,财政部又发布了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43] ,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对社会的贡献三个方面来评价企业。所有这些发展,使得承包制不断完善。
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一种特殊经济责任制,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承包制作为公有竞争性组织的一种经营性责任制,其在既有体制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到80年代末,国有企业有1/3明亏,1/3潜亏。因而,政府于92年以后,开始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以承包制为代表的经济责任制之所以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经营问题,是因为:
第一,经济责任制一度被认为是由承包制、租赁制等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制组成的,这种对于经济责任制存在范围上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承包制在经济改革中的命运。显然,正如我们前文所指出的,缺乏有效运转的政府经济管理、所有权行使机制,单独改善政府同企业的权利划分是不够的。承包制实质上就是在政府集行政权与所有权于一体的前提下,不改善政府的经济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划分来实现激励。这种狭义的经济责任制,仅仅是治理企业结构中的表面现象。典型的表现为利税的上交合一,通过政府同企业的谈判来解决问题,这毫无疑问会损害所有权人的收益权。
公有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制的缺乏,使得政府的权利不受约束,从而,在以承包制位代表的“放权让利”,“行政性分权”的经济改革中,政府经济管理机关,要么是对企业放任自流,毫无监督,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要么是处处干预,使得经营者无所适从,而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作为所有者的代表责任无须承担,导致种种决策失误。同时,政企不分,而在国有企业内部没有形成权力制衡机制,承包人在企业中没有一个利益代表来监督其行为,从而导致了行为人滥用职权、短期行为、腐败、通过和上级拉关系、贿赂等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这种单一约束方式和缺乏制衡机制,显然是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经济责任制的原理的。有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在所谓的“经济责任制”的实现中,企业一方面拥有独立的自主权,有权处理企业内部事务,而政府不断颁布法令,严禁企业滥发奖金[44] ,这正是没有权力制衡下,经营者不规范行为的典型体现,政府不得不通过强行性规范加以制止;同时,各级政府不断地采取各种方式,向企业进行摊派[45]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行为均不规范,正是由于公有管理主体经济责任制的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