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经济责任制(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五、制度规则的构成和既有法律规范的考察 
  (一)经济责任制的实现方式 
  经济责任制的具体表现极为丰富,我国的既有法律制度和改革实践中出现了为数众多的责任制,如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资产运营责任制、资产占有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等。对于所有这些经济责任制的统一性规范的考察,是经济责任制法律制度中的普遍性原理和原则性规范的基础。 
  经济责任制无论其具体表现为何种形式,从根本上而言,它的法律规范是由权利、义务来实现的。经济责任制中的权利义务更多的表现为角色性责任,依照不同的职责来确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经济责任制,可以分解为经济职责、经济核算和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这三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经济职责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在这一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10] ,是受到司法机关的评价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的,经济职责的确定是其他经济责任制度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法律责任的确定就不可能,经济职责实质上就是经济法上责权利相统一的具体体现,它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规则构成的。经济核算制度,实质应当是一种考核制度,它由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报告及其评价组成。这种考核应当是由考核、监察、审计、核算来组成的,它应当是一种广义上的。责任的确定应当是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评价和实施的。违反经济义务,应当由法院实现对其责任的追究,表明了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许多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中,相应的规定了奖励制度,我们认为,这也是经济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经济利益引导的内容,对于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奖励,应当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对主体的经济效益的完成作出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的予以实现。 
  经济责任制的实现,实质上就是这三个子制度的实现。任何一种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应当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这三个方面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制裁及奖励来实现。 
  从这三个经济责任制的子制度上,我们可以看出,既有经济责任制的缺陷所在。首先,我国已有的经济职权的划分是极不明确的,尤其是各个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对于他们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往往是极为笼统的;不仅如此,在经济行政法论极为盛行的法律制度下[11] ,法律规范中的责任仅仅依赖于行政责任,并且这一责任是由上级机关来确定的,其随意性和自由性极大,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裁。其次,经济核算制度同样具有这一行政属性,不仅如此,核算标准、方法、程序均未由法律规范加以确认,核算的公开性也无法得到保证,同时,在缺乏市场制度的经济体制内,经济核算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是存在疑问的,没有市场制度的经济核算,不是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核算,而只是一种行政考核而已。经济核算主体的经济责任无法有效确定,也会导致经济核算的失真,这就使得经济效益无从体现。因而,在旧有体制下,经济效益不是组织所要追求的,而上级机关和负责人的满意是第一位的,“我国建国以后,从政府到企业的管理,长期依靠‘人治’,偌大的国家和采用现代科技的企业,都是按治理一个家庭或小业主管理其作坊的方式来管理的,在位者‘拍脑门子’办事,朝令夕改,朝三暮四,在政治运动和群众运动中更是连起码的章法和科学也不讲”[12] .单一的行政制度下,这种结果是必然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核算无从实现,经济效益无从体现,经济责任制就只是一种停留在文件上的制度而已。第三,责任的确定和承担制度同样是不健全的,我国旧有的经济责任制中,责任的确定往往由行政机关来自由把握,赋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以极大的权力,经济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限制,同时,确定责任的机关和个人的权力同样没有限制和约束,这典型的表明了是一种“人治”。因而,经济责任制尽管在改革中起到过重大作用,最终为这种经济管理体制所限,而失去了它的积极作用。 
  经济责任制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由国家、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公有组织、个人组成的,它的客体应当是经济法律行为,即经济法的主体的经济管理或经营行为,这一行为往往也是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调整客体,因而,存在着经济责任制同其他经济法律部门规范的竞合问题。 
  经济责任制度法律规范中,对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考核程序、考核标准、考核机关、责任确定标准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尤其是责任的承担和确定标准,在我国的经济责任制中往往极为缺乏,这也是既有的经济责任制度法律规范难以实施的原因。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组织是经济责任制的重要主体,我们认为,经济责任制法律规范中应当将经济责任确定到每一个职位、每一个个人,组织尽管也是责任主体,但是将经济责任具体到具体的职位和个人,才能使之有效的调整组织管理关系,这也正是经济责任制的本质所在。 
  经济责任制,是公有组织之间及其内部的一种法律制度,之所以具有法律调整的意义,在于它需要克服组织之间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利益和目标冲突,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因而,在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如何安排个体利益、目标和整体利益目标之间的冲突,是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根本。正是因为存在利益冲突,才有必要形成法律制度,没有利益冲突,由个体的自由意志,仅仅依赖于合同制度就可以实现。因而,在利益冲突中,通过利益平衡、相互之间的监督、约束是经济责任制的根本。任何一种经济责任制,都要通过每一层级中的权利制约、监督平衡来完成,仅仅依赖于上级机关的监督是不足的。政府的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之间的权力(利),应当是相互平衡和制约的,当权力完全被某一个组织或机构控制时,腐败就是不可避免的。 
  利益的相互冲突,要求法律规范不仅仅是一种通过国家制裁来实现对行为加以引导,而且需要利益的激励,因而,经济责任制不能仅仅强调责任的承担,同样需要利益的引导。 
  同时应当着重指出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中,一般经济责任制是首要的和根本的,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健全和完善,有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没有良好的一般经济责任制,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实现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换言之,没有良好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没有良好的经济职责的划分,没有运转有效的经济核算制,特殊经济责任制也是不能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出现的经济责任制,往往局限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方面,而一般经济责任制在我国的缺乏,使得特殊经济责任制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政府经济管理中经济合同制度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无论是土地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还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合同,都是由于政府经济管理经济责任、经济核算和经济职责的无法划清和实现,使得这些合同原有目的往往不能实现。 
  (二)既有的几种经济责任制 
  我国现行法制中存在着众多的经济责任制,它一度在改革中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仅仅停留在特殊经济责任制和经营责任制层面上,适用面狭窄,同时,一般经济责任制并没有得到确立和施行,因而,经济责任制并没有在改革中实现预期效果。 
  众多经济责任制,对其一一加以分析和评价,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因而,本文将着重分析三种经济责任制,即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1.经济管理主体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对于法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是通过普遍性规范加以确立的法律制度。经济管理主体责任制,应当由完善的一般经济责任制来实现,通过对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和人员的职责、权力(利)、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来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 
  经济管理主体责任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人员的职权、职责和责任应当是统一的。如果有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职责,如果有权无责,必然导致滥用权力。因此,职权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是职权的结果,违反职责就应当引起相应的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经济效益的追求,也是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之一。仅仅是履行了义务,而不能够通过有效的激励使经济管理主体能动的作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行为,也是不符合经济法的要求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