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见,对于法院不能适用
宪法的论断是缺乏
宪法的依据的,那关于法院适用
宪法是否有
宪法依据呢?
根据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和
宪法第
5条关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的规定,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面对法律法规法院并不是只能消极地予以适用,
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要求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解决具体纠纷的过程中,必须以
宪法来指导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法院有义务不予适用,这就为法院适用和解释
宪法提供了路径。
3.2.1.2 人民法院
宪法解释权的具体架构
毫无疑问,法院是有
宪法解释权的,这一点是有实定法的根据的,但这种
宪法解释权并不是我们之前所理解的与
宪法监督相联系的那种意义上的
宪法解释权,那种意义上的
宪法解释权已由
宪法明确赋予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院的
宪法解释权是与
宪法的实施或司法适用相联系的。与
宪法的实施相适应,法院解释
宪法的权力也具体表现为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当宪法规范已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得以具体化时,法院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解释而间接地适用和解释
宪法,这是法院解释
宪法的主要方式。
宪法有两种实现途径,其中一种也是最主要的实现途径就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将其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
宪法透过具体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得以实施。在这种情形下,法院的
宪法解释权主要体现为,在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时,法院应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解释,
这就涉及到对宪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问题,法院通过合宪性解释而间接地适用和解释宪法的相关条文,使得宪法的价值和精神得以透过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得以实施;如果法院尽最大可能也无法在法律法规的可能文义范围内获得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解释,那就意味着该法律法规很有可能是违宪的,而法院的政治地位决定了它并没有权力直接就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违宪判断,这时其有义务暂时中止审理,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就相关法律法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违宪审查,此时,法院的申请行为就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启动机制。如果经审查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违宪,那么法院可以直接依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如果经审查认为不违宪,法院可据相关机关的解释对案件做出判决。
法院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宪与否做出判断,这是由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和法院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结构下,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崇高的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其无权就立法的合宪与否做出判断,否则就会侵犯权力机关的尊严和权威,招致权力机关的报复,也会造成权力关系的混乱。前不久发生在河南的种子公司案件造成法官被处分的风波就鲜明地展示了法院和权力机关不平衡的力量对比,其足以让人们放弃对法院违宪审查的天真幻想。
另一种方式是当宪法规定未能由立法予以具体化时,法院可以就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直接依据宪法做出判决。通过立法将宪法予以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些宪法规定不能或没有通过立法予以具体化,这时,面对具体的纠纷和争议没有可资适用的普通法律法规,法院应何去何从?这时对于具体的诉讼案件宪法能否作为直接的规范依据?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宪法规范未能具体化,说明这些规范实施的条件还不成熟,不能予以直接适用,显然,这种观点更多地是将宪法作为一个法律纲领来看待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宪法是法,法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司法适用性,法院有权依据宪法规范对具体的讼案做出判决。宪法是最高的法,以往我们在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同时往往将之意识形态化,最终架空了宪法,将宪法变成了一只没牙的老虎。今天,宪法是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共识,而作为法其首要的特征就是对现实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作用,但与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不同,宪法的规范作用往往是透过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实现的,但这并不排除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时候宪法直接适用的可能性。我国法院由于政治地位所限,只能就宪法规定中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进行直接的适用和解释,而对于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只能留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解释。
3.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权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是没有争议的,其不仅具有基于民主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而且还有实证法的支撑。然而,尽管我国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明文规定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行使的范围、程序等有关宪法解释的具体制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待人们在宪政实践中进一步建构。而我国宪法解释权长期虚置的状况说明直至今日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建构的任务还没有完成。
到底该如何认识宪法第67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解释权的规定,如何将宪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制度化以便于其规范运作是当前宪政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