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们在
宪法解释体制认识上重大分歧的原因,首先一点就是没有正确区分
宪法解释与
宪法理解,将
宪法理解混同于
宪法解释。
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
宪法解释是同
宪法实施相联的,每一项职权的行使如果与
宪法发生直接关系,都离不开对
宪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宪法所进行的立法被看作是对
宪法的一种主要的解释。
人们普遍认为,在我国许多法律的开头都开宗明义指出,根据宪法或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这充分反映了法律具有阐明和具体化宪法内容的作用。“立法机关经常在解释宪法,因为进行立法工作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精神,由是不知不觉在做了解释宪法的工作。”不仅如此,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直接依据宪法享有职权的国家机关也享有对宪法的解释权。比如,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管理地方事务等,其必然有权就相关宪法规范的含义做出阐释和说明,这是其行使职权的前提。
根据宪法内容的特点,宪法的实施不外乎两个途径,一是公民个人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二是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履行相应职权。行使权利和履行职权无疑都涉及到对宪法相应条文含义的理解认识问题,但这种对宪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认识,我认为还不能称之为宪法解释。这是因为,无论是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履行职权的行为都是基于对宪法条文含义和客观现实中种种复杂事实的综合判断而做出的,因此,这些行为决不仅是宪政设计的结果,更是与客观现实密切相联的具有丰富内容的实践理性、个体经验。在这里,客观世界的丰富性决定了任何规范都不可能对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做事无巨细的周到的安排和规制,宪法只为人们行为提供了部分信息,人们并不是“依照”宪法行事,在行为之前人们只要理解宪法并依据这种理解进行行为,并不需要严格地分析宪法规范,严格依据规范来行事,那样的话无异于用规范来裁剪现实,因而,宪法并不是人们行动的依据,而只是对人们行为进行事后判断的依据。机关和个人在行为时只须理解宪法的规定并以自己的理解来行为,其不可能在行为前对宪法进行分析和阐明并严格按照对宪法的解释来行为,只须在行为之后接受宪法的判断,只有这时才需要解释宪法。因此,宪法解释是与对行为进行宪法判断相联系的,而不是与行为本身相联系的。显然在这一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只存在于司法过程和宪法监督过程中,这就克服了将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混同,从而将宪法解释与立法和其他行使宪法职权的行为混为一谈的弊端。
3.1.2 宪法解释应是个案解释而不是抽象解释
与普通法系语境下法解释为与具体案件审判相联系的司法解释不同,在我国,法律解释虽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之分,但在实践中,这些形形色色的解释无不是以对法律文本的抽象说明为特征的,因而这些所谓的解释往往都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因此,在观念中,法解释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法规范进行抽象说明意义上的活动。尤其对于立法机关,其履行职权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讨论、审议、表决等立法性质的程序,同样,其解释法律也是通过决议、决定等立法程序来实现的。因此,关于宪法解释人们也认为它是一种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解释。
法律解释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只在将法律规定与某个具体的案件事实相联系即须用法律解决案件时,才发生法律解释问题。同样地,宪法解释也只能是针对具体事实的个案解释而不是抽象解释。这是因为,抽象性、概括性是宪法的突出特点,也是宪法保持适应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任何不以适用为目的而对宪法所做的抽象解释要么是同义反复,要么会改变其涵括性,若是同义反复则解释根本没必要,若改变了宪法的涵括性则是要不得的。从各国的宪政体制来看,所谓解释宪法也都是在宪法实施的意义上使用的,只有在涉及宪法条文的具体适用时,才存在解释问题。那种抽象的、并不以实施为目的的对宪法的解说,不应该也无必要归入宪法解释概念的外延。因此,对宪法的解释必定是与具体适用相联系的个案解释,结合具体个案说明、阐述宪法规范对个案事实的涵括性,在具体适用中不断展开、丰富宪法文本的含义,使宪法得以随着时代而成长,这才是宪法解释的真谛所在。正如1936年赖特勋爵在詹姆斯诉联邦案中所指出的,“宪法文字是概括性的,其全部和真实含义……是由不断变化的环境证实和阐明的”。
第二节 关于我国宪法解释体制的具体架构
3.2.1 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3.2.1.1 人民法院是否有宪法解释权
普通法院有没有宪法解释权、有多大范围的宪法解释权,这是一个与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不同的宪法解释体制模式下,甚至在同一宪法解释体制模式下的不同国家,对于这一问题都有不同的答案。那么在以立法机关解释模式主导下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没有宪法解释权?有多大范围的解释权呢?
人民法院能不能解释宪法,那首先要看其能不能适用宪法,适用宪法必然需要解释宪法,解释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将宪法条文适用于具体事实的过程,这就归结为宪法能不能司法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