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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解释体制的重新解读(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上)

  究竟该如何理解宪法67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规定?前述几种观点反映了学界解读第67条的主要立场,仔细分析这些观点对我们进一步解读宪法定会有所启发。第一种观点对宪法的解读应该说有简单化、机械性之嫌。其没有将第67条放在整个宪法文本体系中来解读,而孤立地理解第67条的“解释宪法”,没有认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特征和方式,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唯一的宪法解释主体,并否定了对宪法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解释,忽略了67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观点只是就宪法监督意义即最终解释意义上来讲的,采取这样的立场,窒息了本应生机勃勃的宪法解释实践,严重地妨碍了宪法的实施。而第二种和第四种观点对宪法解释体制的解读却又失之过宽,在关注到广泛的理解和解释宪法需求的同时,也将宪法理解和宪法解释混为一谈,将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行为以及实施宪法过程中对宪法所做的理解也看作是对宪法的解释,将宪法解释泛化,使得本应该接受违宪审查的行为却堂而皇之地获得了宪法意义上的效力,影响了对宪法解释的深入研究。第三种观点注意到了权力机关解释宪法和法院解释宪法的不同,但对两种宪法解释的特征和范围却缺乏进一步的深刻分析。
【注释】 
如果从法律的视角对我们过去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予以高度概括的话,可以说这二十多年是一个立法的时代,这一时期的明显特征就是大规模地进行法律的立、改、废,通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即立法的问题。

这表现为一方面大量的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实施,而另一方面,仍有大量的社会违法现象和一些领域缺乏法律规范予以规制。这造成了在法治实践中,大凡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首选的对策几乎如出一辙,那就是应制定和完善某某法。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关往往类似于消防队了,哪里有“火警”就立马出动,但到头来我们仍不无遗憾地发现,出现问题时我们永远都还总是缺少一部法律。这样简单化的思维和做法,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对立法和法律万能神话的迷信,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们缺乏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动力,也说明了我们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行动上都还没能实现从立法到法律实施的转变。

也有学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日)矶村哲.现代法学讲义.89转引自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93)“凡法律均须解释……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卷.1981.125)

王玉明.论宪法解释.现代法学,1990,4

郭华成.法律解释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58

姜士林主编.宪法学辞书.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6

莫纪宏.宪政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41

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3

俞志清主编.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1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

朱福惠主编.宪法学新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9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6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57

自然科学是追求真理的学问,其通过实验观察等手段来揭示自然界中存在的客观规律,而人文社会科学则是表达价值和信仰的学问,其通过阐述和说明表达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

谢晖和陈金钊在《法律:诠释与应用》(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145~147)一书中指出,法实施的过程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是在把法律和事实搞清楚后的决定论,而法律诠释在许多场景下是选择论,揭示了二者的本质差别。台湾学者杨仁寿在其所著的《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一书中也对法律解释和适用实施的不同含义做了辨析,认为法律诠释端在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以为裁判之“大前提”;而法律适用和实施则以所发现或形成之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推论,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裁判。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0.12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392~393

参阅(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第一章、第二章。

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在总统和议会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按规定即将于次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总统亚当斯和国务卿马歇尔为了尽量挽回败局,便操纵仍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赶在任期终了前(1801年2月27日)匆忙通过了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以便在司法机关中进行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3月2日,总统亚当斯根据该法任命了42名为期五年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这些任命状大多在3日午夜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并完成了送达,但由于时间仓促,还有17份任命状由于交通、通讯条件所限未及发出。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就任美国第3任总统,授意国务卿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但未及发出的任命状。这引起了那些已经获得任命但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马伯里和另外三人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强制其交付任命状。参见朱苏力.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故事.比较法研究,1998,1

相关论述参见蒋碧昆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莫纪宏.宪政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154~155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150王磊.宪法的司法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9牛凯.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山西大学学报,1999,3

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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