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关于我国宪法解释体制的具体架构………………………………25
3.2.1人民法院的
宪法解释权………………………………………………………25
3.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宪法解释权………………………………31
3.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无
宪法解释权…………………………………………37
结语……………………………………………………………………40
参考文献……………………………………………………………42
引言 选题背景及意义
通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们已经在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由于长期以来,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行动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沉迷于法律的推陈出新而缺乏对法律实施的深切关注,致使法治现状不仅未能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备而日渐改善,反而使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 这一现象更突出地表现在宪法领域,与建国以来频繁的立宪、修宪活动相对比的则是沉寂的宪政实践,宪法的完善并没能带给人们宪政理想的实现。
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法律实施的矛盾日益突出出来,实现从立法到法律实施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90年代开始,学术界开始关注法律实施问题的研究。法律解释作为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不仅承载了法的稳定性和客观性的诉求,而且也联结了法的适应性和成长性,是法律实施中诸多矛盾、问题的焦点所在,是研究法律实施问题绕不开的关口。同时,法律解释不只是法律实施的前提,还是法律进一步成长的温床。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解释问题的集中研究主要始于90年代中后期。而对于宪法解释问题,刚开始主要从广义法律解释角度有所涉及。从1998年后,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法治宣传力度的加大,人们的法治理念和权利观念的增强,宪法实施的呼声不断。宪法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使得在法律实施中只需偶尔为之的解释,在宪法实施中则变得不可或缺。由此,学界开始关注宪法解释问题的研究。
法解释学作为哲学解释学的重要基础,随着哲学解释学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也逐渐突破了对法解释方法技术的单纯研究,而逐渐发展为涉及法解释必要性、主体、对象、目标、原则、效力以及法解释的主观性、客观性等一系列问题的完整学科体系。而法解释的独断性特点使得解释权的配置问题成为法解释制度建构和学术研究面临的首要问题。宪法调整利益的重大性和宪法解释的巨大空间使得宪法解释权的配置问题常常聚讼不断,从来没有象法律解释权那样一目了然。即便在西方社会,尽管经过了漫长的宪政历程形成了成熟的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由谁来解释宪法已经根本不成一个问题,但对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正当性的拷问却从没有间断过。而在我国,研究宪法解释,体制问题即由谁来解释宪法的问题是不能回避和首当其冲的。谁来解释宪法的问题不解决就必定会制约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从而宪法的实施受到限制,宪法的发展只能寄予频频地修宪,宪法的权威无法树立,宪政的传统难以建立起来,这正是当前我国宪政实践的真实写照。
第一章 宪法解释体制概述
第一节 宪法解释体制基本概念
宪法解释体制问题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谁来解释宪法的问题,即宪法解释主体的问题。在具体的宪法实施过程中由谁来承担阐述、说明宪法规范的含义的任务,谁是宪法规范含义的决定者,这是一个相比如何解释宪法要重要得多的问题,是宪法解释理论研究和宪法解释实践首先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在我国似乎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与西方国家在法解释上更加注重解释方法、原则等技术性问题的研究的传统不同,体制问题的研究即对有关权力配置问题的关注几乎构成了我国政治、社会、法律领域研究的全部内容,许多问题的解决被简单归结为“谁有权行为”的权力配置问题的研究,而对于权力持有者如何行为则往往缺乏足够的关注,应该说,这与我国讲究“名正言顺”、注重权力本身的正当性而忽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的封建传统的深刻影响不无关系。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宪法解释体制问题的研究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它不仅是宪法解释独断性品格的要求,而且具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心理需求。
所谓宪法解释体制,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域内哪些主体可以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做出说明,不同主体解释宪法的范围,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就宪法解释而形成的关系。显然,宪法解释体制的构成要素有三:解释主体、不同解释主体解释宪法的范围、不同解释主体因宪法解释而形成的关系。解释主体的研究构成了宪法解释体制问题研究的核心,对解释主体的认识直接决定了宪法解释体制的架构。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的界定,学术界在认识上还存有分歧,这直接体现在对宪法解释概念的不同界定上。考察我国近年来的学术研究成果,有关宪法解释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主要有:
概念一: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等问题所做的说明。
概念二:宪法解释是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为解释对象的一种法律解释。
概念三:宪法解释就是法定的机关依其职权对现行宪法的条文按立法精神所做的具有宪法性效力的阐述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