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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视野下的信息保密规制

  四、  我国信息保密规制现状及完善思路
  近年来,我国虽然也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但实施效果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是我国是一个具有漫长封建集权统治传统的国家,在统治文化上历来信奉“法藏官府,威不可测”以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理念,保密传统根深蒂固。而新中国成立过程中,长期的军事斗争,以及建国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国际环境,都使得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政权的安全成为首要问题,强调保守国家秘密一直是政治生活中的主旋律,长期的政治保密实践进一步养就了政府机关保密的习惯。
  二是在法制建设上,我国制定有《保密法》和《档案法》,却没有信息公开法。我国的《保密法》制定于1988年,产生于政府保密理念主导的背景之下,在立法宗旨上以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国家秘密泄漏为宗旨,缺乏将国家秘密适度开放和对政府机关保密权进行制约的理念,表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关于国家秘密的标准不够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给实践中行政机关借国家秘密任意拒绝信息公开埋下了制度上的隐患。而根据我国《档案法》,政府文件被区分为档案文件和非档案文件两类,档案文件自形成之日起自动享有30年的保密期,而对于非档案文件是否可以公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由于深厚的保密传统这些文件往往是不予公开的。因此,当前我们国家所实行的信息公开,对于公民和行政机关来说仍还只是政策上的倡导,还没有取得法定权利义务的地位,信息公开的程度往往取决于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行政首长的开明程度,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要改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完善信息公开相关立法已经刻不容缓。通过立法厘清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严格规制政府的信息保密权,合理配置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这是保证信息公开目标实现的关键。
  在立法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在拟制定的信息公开法中明确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赋予行政机关保密权的不公开例外事项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此二者作为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这同时也就明确了我国保密法和档案法之外的政府文件的公开性,限制行政机关随意扩大信息保密的范围。
  其次,修改《保密法》和《档案法》。从以上的分析可见,我国的这两部法律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都难以适应当前政府信息发展的实践和要求,严重制约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修改《保密法》和《档案法》应以信息公开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在做出信息保密决定上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任意扩张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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