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视野下的信息保密规制
袁丽萍
【摘要】行政信息的保密(或曰不公开)是行政公开制度的有机组成部份,体现了对于一些重要利益的保护价值 。但实践中信息保密往往成为制约信息公开的主要因素。加强对信息保密的规制,确保信息公开目标的实现,一些国家积累的成熟经验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信息公开实践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 信息保密 规制
【全文】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政治民主化的产物,它指的是政府机关或其它一些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主动或依请求将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以满足公众知情需要的制度。但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不是绝对的,纵观各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在普遍性地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义务的同时,都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正是这些例外条款成为行政机关信息保密、拒绝向公众公开信息的法律依据。行政信息的不公开(亦即保密)规定,象行政信息公开规定一样,也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更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正是信息保密规定才最终确定了信息公开的边界。
我国现有关于保密的资料多就保密谈保密, 少有从行政公开的视角来谈保密问题,较少涉及保密在当今行政公开视野下的价值和限度问题。
本文在肯定了信息保密的价值的基础上,从信息公开的视角来审视信息保密制度,论证了对信息保密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介绍了信息保密规制领域形成的成熟国际经验,借以对我国的信息保密制度提供借鉴,促进我国信息公开目标的实现。
一、 行政公开视野下信息保密的价值
行政信息的公开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赖以建立的基础,
正如美国司法部长克拉克在说明情报公开法制定的目的时讲的那样:“如果一个政府真正地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但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不是无条件的,完全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不可能的有时甚至是有害的,因此,美国总统在签署信息自由法的声明中明确表示只有在“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知道的权利才能受到重视和保护。今天,凡制定了信息公开法的国家都在立法中对信息公开做出了一系列的例外规定,对有可能因信息公开而受到伤害的一些重要利益提供了保护机制。
有关政府信息保密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对以下利益的保护。
一是对有关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利益的保护。比如,瑞典《出版自由法》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对于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及其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的需要和理由加以限制。美国《情报自由法》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国防和外交政策的某些文件”可以豁免公开。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第五条中规定,有关国家安全和外交的信息,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并经行政长官确认,公开后会妨碍国家安全、损害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信任关系,或可能造成谈判劣势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今天还存在者不同的政治组织体和不同政治组织体之间激烈的竞争和较量的情况下,保持政治实体的存在和安全无疑是任何政治实体运作的首要原则。这就决定了在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领域信息争夺的激烈程度不亚于真刀实枪的战场,国家安全的考量往往成为影响信息公开实现程度的主要变量。9·11后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从互联网上撤掉了相当的政府信息便是明证。但现代国家的安全利益已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外交和军事领域,国家的科技和经济的安全已经成为国家之间进行较量的新的战场,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事关国家经济稳定和安全的财政、金融和外汇等政策以及影响经济实力的核心技术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置于国家的掌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