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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紧张背景下的《煤炭法》修订

  (十二)建立煤炭工业各项基金制度
  我国煤炭产业资本金投入不足,尤其是开采资金投入不足,煤炭价格又长期偏低,长期全行业亏损,导致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负担过重、自我积累能力较差、主要生产设备老化,技术更新资金缺乏,安全生产投入欠账太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煤炭法》修订应当规定:国家以从煤炭工业征收的税费为基础,设立煤炭工业发展专项基金,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该项基金原则上仍用于煤炭工业的建设和发展,以此保障煤矿企业的资金投入。
  (十三)环境保护制度
  现行《煤炭法》虽然提到了环境保护的问题,但是没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造成煤矿矿区环境破坏严重,煤炭燃烧对大气污染也非常严重。国外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机制。
  《煤炭法》修订应当针对环境保护专门设立一章,明确煤矿开采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煤炭燃烧后的大气保护制度。
  五、其他方面的修订
  《煤炭法》修订还应当关注储量管理制度、煤矿工人资格证制度、煤矿督察专员制度、煤炭质量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等。此外,还应当废除现行《煤炭法》中部分和现实脱节的不合理制度,比如煤炭矿务局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授权审批制度等。并将现行《煤炭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引用的1979年《刑法》条款更新为1997年新《刑法》的相应条款。
  六、结语
  《煤炭法》的修订必须着眼于保证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使未来的《煤炭法》能够在促进我国煤炭行业资源管理、勘查规划、技术升级、矿工权益保护、能源安全保障、环境保护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吴晓煜.《<煤炭法>立法目的和主要法律制度》.煤炭经济研究,1996年第11期.
陈伟超,《论<煤炭法>中应有的私法性因素》,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页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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