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炭资源安全预警和战略储备制度
我国的能源储量的基本情况是贫油少气富煤,作为不可再生的高耗竭性能源的煤炭资源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但我国目前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煤炭资源的浪费和破坏都极为严重,长此以往,必将对我国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
《
煤炭法》修订应当借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1996年煤炭法案修订的经验,在总则中规定煤炭资源安全预警和战略储备制度,把煤炭资源安全预警和战略储备制度与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作为我国煤炭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举措。
(六)煤炭开发技术进步制度
我国煤田开发技术和设备在整体上仍比较落后,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0%左右,主要技术装备与发达国家相比,性能指标落后10年左右。但《
煤炭法》并没有规定对煤田开发技术和设备落后煤矿的技术整改奖惩措施以促进技术进步,造成不少煤矿企业在技术设备和采矿工艺革新上满足现状,裹足不前,使由于生产设备和开采工艺原因造成的浪费和破坏现象在不少地方仍较为严重。
《
煤炭法》修订必须明确规定对煤田开发技术和设备落后煤矿的技术整改奖惩措施,以此促进煤矿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力,减少资源浪费和破坏。
(七)矿井接续和转产制度
很多煤炭企业目前或将来都面临着十分艰巨的矿井接续和企业转产任务,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保证。但是,长期以来,煤炭工业由于高投入、低产出,煤炭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煤价一直在低位徘徊,企业所提维简费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很困难,基本上无积累,企业融资能力差,矿井接续能力很差,多数煤矿靠超能力生产维持经营,当资源枯竭、矿井报废,矿井需要接替或企业需要转产时,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投资能力有限,筹集资金就成为困扰煤炭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这将直接影响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煤炭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这对从根本上减轻政府负担,实现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到目前这项制度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可供实施。
《
煤炭法》修订应当保留现行
煤炭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元化经营,加大对矿井接续和企业转产的资金保障力度,使煤炭企业顺利完成矿井接续和企业转产任务;建立健全煤炭工业各项发展专项基金制度,规定退出保障金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制度或退出保证金制度